行程须知
特殊旅客运输(国内)
来源:华夏航空发布者:华夏航空

特殊旅客运输

一、 运输说明

(一) 特殊旅客定义:指航空运输过程中,需要华夏航空给予特别照顾,符合华夏航空规定的运输条件方可运输的旅客。

(二) 特殊旅客包括但不限于:老年旅客、伤病旅客、残疾旅客(如:视力残疾、听力残疾、精神残疾等)、孕妇、婴儿、儿童、无成人陪伴儿童、担架旅客、轮椅旅客、犯罪嫌疑人、醉酒旅客以及其他受运输限制的旅客。

(三) “诊断证明书”,在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方可视为有效:

1、 由医疗机构出具(私人医生/家庭医生出具时应附医生资格证明。如,医师资格证书、行医执照);

2、 有医疗机构公章或有医生签名或盖姓名章;

3、 表明旅客适宜乘机;

4、 航班起飞前10日内开具(计算日期时起飞当日不含,如11日开具的诊断证明,至迟可用于乘坐111日的航班)。

(四) “术后证明材料”,在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方可视为有效:

由医疗机构出具(私人医生/家庭医生出具时应附医生资格证明。如,医师资格证书、行医执照);

有医疗机构公章或有医生签名或盖姓名章;

表示已完成手术且术后情况良好或好转。

(五) 特殊旅客应向华夏航空客户服务中心或直属售票处提出申请,明确告知真实身体状况,并按华夏航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经华夏航空同意后,方可办理购票手续,如因旅客隐瞒病情所造成的后果,由旅客自行承担

(六) 因每个航班的特殊旅客有运输限额,请至少提前48小时提出申请(担架旅客至少提前96小时申请,精神病患者旅客至少提前72小时申请),以便航空公司判断是否可以满足旅客的服务需求并做好服务安排。

(七) 如联程或来回程等航班涉及华夏航空以外的其他航空公司,需旅客与实际承运航空公司联系办理相关手续。凡接收与其他承运人联程运输的特殊旅客,必须事先取得各有关承运人的同意,并按照其要求办理。

(八) 我公司航班暂时无法提供空中使用医用氧气的服务,且不允许旅客自行携带任何用于储存、产生或者分配氧气的设备乘机,请旅客提前做好旅行安排。

(九) 下文描述的各类型特殊旅客限制数量是在该航班未承运其他类型特殊旅客的情况下,可运输的该类型特殊旅客的最大限制数量,但同一航班可能存在多种类型特殊旅客,因此旅客需提前向华夏航空提出申请,以华夏航空回复是否可以承运为准。

二、 运输标准

(一) 婴儿旅客

1、 服务范围

(1) 旅行开始之日起年龄已满14天(早产婴儿已满90天)但不满2周岁的旅客。

(2) 我公司对于早产婴儿界定为出生医学证明上出生孕周小于37周的婴儿。

注:由于新生儿的抵抗力差,呼吸功能不完善,咽鼓管又较短,鼻咽部常有粘液阻塞,飞机升降时气压变化大,对身体刺激大,新生儿又不会做吞咽动作,难以保持鼓膜内外压力平衡,出于医学、安全考虑,我公司无法向出生未满14天的婴儿和出生未满 90 天的早产婴儿提供运输服务

2、 运输要求

(3) 婴儿旅客须由一位同等物理舱位的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旅客陪护。

(4) 1名成人最多携带1名婴儿旅客或者1名成人携带1名婴儿旅客1名儿童旅客乘机。

(5) 订购婴儿票时,需与成人客票一同购买,否则会有可能因婴儿载运数量限制,造成旅客无法成行。

(6) 华夏航空无法提供儿童限制装置、机上婴儿摇篮、早产婴儿保育箱。

(7) 婴儿旅客乘机需与陪伴的成人旅客同时办理乘机手续,并出示有效乘机证件,例如:护照、出生证、户口本等。

3、 同一航班运输数量限制

(1) ARJ21-700/CRJ900NG机型:跨水航线不超过4名,陆地航线不超过8名。

(2) A320机型:跨水航线不超过5名,陆地航线不超过10名。

4、 适用票价及行李额

(1) 婴儿旅客按同一航班成人适用全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单独提供座位。

(2) 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度,可免费携带托运一部符合非托运托运行李尺寸标准婴儿车

(二) 儿童旅客

1、 服务范围

旅行开始之日起年龄已满2周岁、未满12周岁的旅客。

2、 运输要求

(1) 旅行开始之日,年满2周岁但未满5周岁的儿童,须由一位同等物理舱位的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旅客陪护。

(2) 旅行开始之日年满5周岁但未满12周岁的儿童,如需单独乘机,须提前申请无成人陪伴儿童服务。

(3) 如儿童旅客与成人乘坐的航班物理舱位不同,视为无成人陪伴儿童。

(4) 每名成年旅客最多携带3名儿童旅客,携带超过数量时需向航空公司特殊申请。

(5) 儿童团队必须征得航空公司同意才能办理相关购票手续。

3、 适用票价及行李额

(1) 儿童旅客按同一航班成人适用全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提供座位。

(2) 享有与所持客票票价等级规定一致的免费行李额。

(三) 无成人陪伴儿童

1、 服务范围

旅行开始之日起已满5周岁(含)、未满12周岁,没有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旅客陪伴乘机的儿童。

2、 运输要求

(1) 无成人陪伴儿童服务申请须在购票时提出,并在航班起飞前2小时提出申请,提供接送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2) 未满 5 周岁的儿童单独乘机或12 周岁以下的聋哑儿童或双目失明的儿童单独乘机,我公司无法提供运输服务。

(3) 年龄在12周岁至15周岁的旅客,按照一般旅客购票提供运输保障。在没有成人陪伴的情况下,但在乘机申请时提出要求特殊照顾或服务时应配合工作人员填写《无成人陪伴儿童乘机申请书(UM)》,无载量运输限制。

(4) 无成人陪伴儿童由父母或监护人陪送到上机地点,并在乘机时配合工作人员填写“特殊旅客服务通知单”;在儿童下机地点安排人员接送和照料。

(5) 如为中转或经停航班,不论是由同一个航司或不同航司承运,在航班衔接站,应由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安排人员接送和照料,并应提供接送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6) 如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在航班衔接站安排人员接送和照料有困难,要求由我公司或由地面服务代理单位服务人员照料儿童时,需预先提出并经我公司同意后,方可接受运输。

(7) 儿童父母或监护人所安排在航班衔接站和目的站的接送人,须经我公司接到核实无误的回复后,方可接受运输。

3、 同一航班运输数量限制

ARJ21-700/CRJ900NG机型最多不超过3名,A320机型最多不超过5名。

4、 适用票价及行李额

(1) 按公务舱或经济舱成人适用全票价的50%购买。

(2) 享有与所持客票票价等级规定一致的免费行李额。

(四) 老年旅客

1、 服务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老年旅客是指年满60周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民。

2、 运输要求

(1) 老年旅客乘坐飞机,如旅客身体健康、有自理能力,在航空旅途过程中不需要航空公司给予特别照顾的,则不需要填写《特殊旅客服务通知单》,可按一般旅客的运输规定办理(此类旅客运输不受限制)。

(2) 如因身体年迈,体力不支,身体残疾等原因需要轮椅代步或因旅客伤病等原因需要额外的设备或医疗等服务才能完成航空旅客的老年旅客,应按照对应老年旅客所需服务类型的运输规定(如担架旅客、轮椅旅客、伤病旅客、残疾人旅客等),在满足相应特殊服务类型的要求后(如申请时限、《诊断证明书》等) 方可办理运输。

(3) 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病、哮喘等病症及其它不适于乘机病症的老年旅客,一般不适于航空旅行,如提出乘机申请时,应提供“诊断证明书”,根据老年旅客需要的服务类型配合工作人员填写“特殊旅客服务通知单”。患有上述疾病的老年旅客,如果乘机过程隐瞒病情所造成的后果,由旅客自行承担。

注:由于飞机是在高空飞行,高空空气中氧气含量相对减少,气压降低,老年人如患有上述疾病,在航空旅途中极易加重疾病的引发或造成死亡。因此,一般情况下患有下述疾病的老年人是不适宜乘机的,特别是有加重的迹象,除非提供适宜乘机的有关证明。上述疾病可引发心脏骤停、心绞痛、心肌梗塞、缺血性心脏病中的心力衰竭、心律失常。

(4) 如老年旅客无法提供有效“诊断证明书”,在我公司拒绝运输、限制运输、伤病旅客等运输标准中有明确时,按照相应标准执行;如乘机当日该老年旅客身体异常,可能无法安全完成航空旅行时,出于旅客安全考虑,我公司有权拒绝运输。

(五) 孕妇

1、 运输要求

(1) 怀孕不足 32 周的孕妇乘机,除医生诊断不适宜乘机者外,按一般旅客接受运输;但在提出乘机申请时要求特殊照顾及服务的需填写“特殊旅客服务通知单”。

注:为方便孕妇旅客快速办理乘机程序,请您提前准备好怀孕周期相关证明材料,例如:孕妇保健手册、产检报告、孕检APP、诊断证明等。

(2) 怀孕超过 32 周(含)但不足 36 周的健康孕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乘机,需提供有效的“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的内容还应注明旅客姓名、年龄、怀孕时期、预产期,经我公司同意后方可购票乘机。

(3) 以下情况,为了旅客安全,我公司无法提供运输服务:

1) 怀孕 36 周(含)以上者;

2) 预产日期在 4 周(含)以内者;

3) 预产期临近但无法确定准确日期;

4) 产后不足 14 天者;

5) 有先兆性流产反应;

6) 宫外孕旅客。

注:由于飞机是在高空飞行,高空空气中氧相对减少,气压降低,可能会对孕妇旅客身体造成影响。出于安全考虑华夏航空无法以上类别孕妇旅客提供运输服务。

(六) 伤病旅客

1、 服务范围

指任何暂时性身体或精神损伤,影响一个或多个身体系统的任何生理障碍或症状、外形缺陷或身体残缺,在上下飞机、飞行途中(包括紧急疏散)及在机场地面服务过程中,需他人予以单独照料或帮助的旅客。

2、 运输要求

(1) 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除为了挽救生命,经我公司同意进行特别安排者外,我公司不予承运:

1) 处于极严重或危急状态的心脏病患者,如严重的心力衰竭、出现紫绀症状或心肌梗塞者(在旅行前六周之内曾发生过梗塞者);

2) 中耳炎且伴随有耳咽管阻塞症的患者

3) 近期患有自发性气胸的病人或近期做过气胸整形手术的患者

4) 大纵隔肿瘤、特大疝肿及肠梗阻的病人

5) 头部损伤造成颅内压增高及颅骨骨折者;

6) 下颌骨骨折最近使用金属线连接者;

7) 在过去 30 天内患过脊髓灰质炎的病人,延髓型脊髓灰质炎患者;

8) 带有严重咯血、吐血或呕吐症状的病人;

9) 近期遭受过严重外伤或进行过重大外科手术,伤口尚未完全愈合者

(2) 满足一定条件可以运输的受伤、患病或术后旅客:

应持有合规诊断证明方可收运的旅客

序号

简述

1

飞行过程中需要医疗照顾或使用医疗设备保持适宜乘机状态的旅客,(如全程需要使用担架、POC(便携式氧气浓缩器))。但,对于出行时口饲或鼻饲(插胃管)或采用导尿术(插尿管)保持适宜乘机状态的旅客,如旅客或其同行人员具备清理胃管或尿管的能力(如可自行清理或有专业护理人员随行),可签署《风险告知书》后进行收运,无需诊断证明。

2

已知或疑似患有检疫传染病以外的其他严重传染病的旅客

部分手术类型,宜持有诊断证明

如果无法提供,则需要签署完成《风险告知书》后方可收运

序号

分类

简述

1

重度贫血

手术后,旅客在乘机时仍处于重度贫血状态(HGB≤60g/L

2

眼部手术

眼部手术后出现眼压不稳定等并发症

3

颌面手术

颌面外科未能达到实际意义的愈合期(隆鼻手术缝线未拆除、酣症根治术后)

4

腹部手术

腹部脏器手术后功能恢复不良

按照术后天数分类,宜持有诊断证明

如果无法提供,则需要签署完成《风险告知书》后方可收运,手术后不满多少天的计算方式不含手术当天,如1号手术,1-8号为不满7天,9号为满7

序号

分类

简述

1

手术后不满21

脑部及脑部相关手术(如脑膜手术)

肺部及肺部相关手术(如肺部真菌感染)

心脏及心脏相关手术

2

手术后不满15

整容、整形或其他医疗美容手术(眼部手术以外),如隆胸、隆鼻、吸脂手术等

3

手术后不满14

眼部激光矫正手术及青光眼术后不满14如持有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眼科开具的眼压平稳证明,眼压平稳证明要求与效用同诊断证明。

涉及躯干位置的神经手术及神经相关手术

淋巴结及淋巴结相关手术

4

手术后不满10

内眦开大或外眦开大(开眼角)等其他眼周手术

眼周综合性手术(如眼皮、眼角或眼袋等两个或两个以上眼部器官手术)

单独重睑术或单独眼袋手术,飞行计划时间在3小时(含)以上

胃、肠、膀胱、胆、胆囊、十二指肠、空肠、回肠、阑尾、盲肠、升结肠、横结肠、降结肠、乙状结肠、直肠、膀胱手术及涉及上述脏器的手术

5

手术后不满7

内耳手术后不满7如旅客持有医院开具的内耳伤病痊愈及无并发症的证明,其要求与效用等同于诊断证明

鼻内手术

下腔静脉滤网取出术后不满7

宜持有诊断证明,或有由医院开具、表示已完成手术且术后情况良好或好转的证明材料

如果无法提供,则需要签署完成《风险告知书》后方可收运

序号

分类

简述

1

实质性脏器手术

肾脏、肝脏、脾脏、胰脏、睾丸、甲状腺、甲状旁腺、前列腺、肾上腺、胸腺、胰腺、松果体、脑垂体、胰岛、子宫及子宫附件(含卵巢、输卵管、宫颈、阴道)、颈椎、腰椎、骨(除本章骨质疏松治疗要求外)、韧带等手术

2

神经手术

涉及四肢位置的神经手术及神经相关手术

3

骨质疏松

治疗手术

通过经皮球囊扩张椎体后凸成行术(手术方式)治疗骨质疏松,计划飞行时间3小时(不含)以内

4

治疗手段

脊髓引流术

5

皮肤类肌肉类手术

皮肤类及肌肉类手术,术后无出血现象

以下情况符合对应条件或手术类型,无须持有证明即可收运

分类

序号

简述

1

面部非手术

面部严重受损,为避免引起其他同机旅客不适,经遮盖后可收运。

2

眼部手术

重睑术(拉双眼皮),计划飞行时间在3小时(不含)以内。

眼袋手术,计划飞行时间在3小时(不含)以内。

3

鼻部手术

鼻外部手术

4

耳部手术

外耳手术

3、 伤病旅客的接收条件

(1) 伤病旅客属于我公司限定载运人数的范围。

(2) 伤病旅客须在购票时提出特殊服务申请,应按照本附件伤病旅客运输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乘机时填写“特殊旅客服务通知单”。

(3) 我公司航班暂不提供空中使用医用氧气的服务,且不允许旅客自行携带任何用于储存、产生或者分配氧气的设备乘机。

(4) 我公司航班上不允许携带氧气袋。

(5) 伤病旅客除了规定的免费行李额外,可免费托运一部轮椅或其它辅助设备。

(6) 联程运输时,伤病旅客在航班衔接站地面停留时间不应少于 150 分钟。

(7) 运输伤病旅客所需的地面服务设备的费用,如救护车、升降机、抬担架人员等应支付的费用等,由旅客自行负担。

(8) 身体患病旅客运输参照伤病旅客运输的规定。

(七) 轮椅旅客

1、 服务范围

在航空旅行过程中,由于身体的缺陷或病态,不能独立行走或步行有困难,依靠轮椅代步的旅客。

2、 运输要求

(1) 由于每个航班轮椅旅客运输数量有限制,需要轮椅的旅客须在购票时提出申请,且不晚于航班计划起飞48小时前提出申请。

(2) 如属伤病旅客还应满足伤病旅客的有关运输规定。

(3) 华夏航空对于提前申请机上轮椅服务的旅客,可提供机上专用窄型轮椅服务。

(4) 旅客自用轮椅可免费运输,作为托运行李装在货舱内。

3、 同一航班运输数量限制

(1) 轮椅旅客类型

1) WCHC轮椅:此类旅客尽管能在座位上就坐,但不能自行走动;并且前往/离开飞机或休息室时需要轮椅,在上下客梯和进出客舱座位时需要帮扶。此类旅客的服务起止于客舱座位。

2) WCHS轮椅:此类旅客可以自己进出客舱座位,但上下客梯时需要帮扶,远距离前往/离开飞机或休息室时需要轮椅。此类旅客的服务起止于客梯。

3) WCHR轮椅:此类旅客可以上下客梯,也可以自己进出客舱座位;但远距离前往或离开飞机时,如穿越停机坪或前往休息室,需要轮椅。此类旅客的服务起止于客机停机坪。

(2) 数量限制

机型     类型

在紧急情况下需要他人协助的轮椅旅客

WCHC/WCHS

WCHR

CRJ900NG

2

无运输数量限制

ARJ21-700

2

A320

4

注:上表运输数量不区分有无陪伴人员。

(八) 担架旅客

1、 服务范围

(1) 是指因患重病或者受重伤的原因,在旅行中不能使用飞机上的座椅而只能躺卧在担架上,或者不能在飞机座椅上坐着而必须躺着乘机的重病伤旅客。

(2) 受机型限制,华夏航空 CRJ900NGARJ21-700机型暂无法提供担架旅客运输服务。

2、 运输要求

华夏航空A320 机型担架旅客的运输要求如下:

(1) 申请航线范围:担架旅客仅适用于华夏航空实际承运且从基地始发的国内直飞航班,国际航班、联程航班、经停航班、通程航班暂无法提供担架旅客运输服务。

(2) 申请方式及时限:担架旅客须在购票时提出,并至少在航班起飞 96小时之前拨打华夏航空客服热线提出申请,经公司评估同意后方可运输。

(3) 医疗证明:担架旅客须提供符合本附件要求且有效的“诊断证明书”,且至少有一名医生或护理人员陪同乘行。

(4) 华夏航空无法向处于休克状态或在飞行中需使用医用氧气装置的担架旅客提供运输服务

(5) 担架旅客与无陪伴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旅客或无自理能力以及半自理能力的轮椅旅客不能在同一航班承运。

3、 同一航班运输数量限制

A320机型每个航班仅承运1 名担架旅客。

4、 适用票价及行李额

(1) 担架旅客需购买12张经济舱全价票(Y舱),1份民航发展基金,12份燃油附加费;陪同人员可购买适用的经济舱票价。

(2) 担架旅客自愿变更或签转按自愿退票处理。在航班计划起飞前 18 小时(不含)自愿退票免收手续费,航班计划起飞前 18 小时至航班起飞后不允许自愿退票。

(3) 担架旅客的免费托运行李额为180 KG,陪同人员免费托运行李额按所购舱位对应的免费托运行李额执行,每件普通行李长、宽、高不得超过100厘米×60厘米×40厘米。

(九) 盲人旅客

1、 服务范围

双目失明,单独旅行需要我公司提供特殊服务或有成人陪伴旅行的成人旅客。眼睛有疾病的旅客不属于盲人旅客,按伤病旅客的有关规定办理。

2、 运输要求

(1) 盲人旅客在航空旅行的整个过程中有成人陪伴同行,该旅客按一般旅客接受运输。

(2) 未满 16 周岁的盲人旅客如无成人陪伴,我公司不予承运。

(3) 单独旅行,需要我公司提供特殊服务的盲人旅客,必须在定座时提出申请,经我公司同意后,方可购票乘机。

(4) 盲人旅客须具备自己走动、能够照料自己、在进食时不需要其他人帮助的能力。

(5) 无人陪伴或无导盲犬引路的盲人旅客乘机,在始发站应由家属或其他照料人陪送到上机地点,在到达站,应由盲人旅客的家属或其他照料人在下机地点予以迎接。

(6) 盲人旅客如携带导盲犬,必须在申请定座时提出,请至少在航班起飞48小时前提出申请,并提供导盲犬的身份证明(如导盲犬证)和检疫证明,经过我公司同意后方可运输。

(7) 单独旅行或携带导盲犬的盲人旅客,如为联程运输,应取得涉及运输航空公司的同意后方可受理。

(8) 导盲犬经我公司同意可免费携带进入客舱,按照“服务犬”的运输标准执行。

注:导盲犬是指盲人旅客在旅途中依靠其引路用的并经过特别训练的狗。

(十) 聋哑旅客

1、 服务范围

双耳听力缺陷或不能说话的旅客,不是指有耳病或听力弱的旅客。

2、 运输要求

(1) 已满16周岁的聋哑旅客乘机,如旅客未提出特殊服务需求,按普通旅客运输。按一般旅客办理;在乘机申请时提出要求特殊照顾或服务时应填写“特殊旅客服务通知单”。 

(2) 未满16周岁的聋哑旅客如无成人陪伴,我公司暂无法提供运输服务

(3) 聋哑旅客如携带助听犬,必须在申请定座时提出,请至少在航班起飞48小时前提出申请,并提供助听犬的身份证明(如助听犬证)和检疫证明,经过我公司同意后方可运输。

(4) 携带助听犬的聋哑旅客,如为联程运输,应取得涉及运输航空公司的同意后方可受理。

(5) 助听犬经我公司同意可免费携带进入客舱,按照“服务犬”的运输标准执行。

注:助听犬与导盲犬类似,是用来帮助耳聋患者并经过特殊训练的狗。

(十一) 服务犬运输

1、 服务范围

为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协助的特种犬,包括辅助犬、导听犬、导盲犬、精神抚慰犬等。

2、 运输要求

1、 华夏航空允许服务犬在航班上陪伴残疾旅客

(1) 服务犬运输需在航班起飞48小时之前凭服务犬身份证明(服务证)和服务犬检疫证明,联系华夏航空客服热线办理申请。

(2) 带进客舱的服务犬,应在登机前为其系上牵引绳索,并不得占用座位或让其任意跑动。

(3) 正常情况下服务犬进入客舱需戴上口套,若旅客提出为服务犬拆下口套的要求,需征得服务犬机上活动范围内相关旅客的同意。

(4) 旅客应负责服务犬在客舱内的排泄,并保证不影响机上的卫生。

(5) 服务犬应接受安全检查,服务犬运输不办理申明价值。

(6) 服务犬不能作为托运行李运输。如需在货舱内运输,服务犬须按照小动物以货物运输的标准执行。

(7) 如涉及国际航班,旅客须提供出境地、中转地、入境地相关国家要求的检疫证明、身份证明等资料。如因旅客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相关国家的要求而产生的罚款、费用,将由旅客自行承担。

3、 服务提供

(1) 当残疾旅客与其服务犬同机旅行时,我公司将尽力为旅客提供相应舱位的第一排座或其他适合的座位。服务犬须安置在旅客旁边,旅客必须安排在过道座位。

(2) 除阻塞紧急撤离的过道或区域外,服务犬应在残疾旅客的座位处陪伴。残疾旅客的座位处不能容纳服务犬的,工作人员将向残疾旅客提供可容纳其服务犬的座位。

(3) 我公司免费运输服务犬及服务犬所需的食物和容器。但容器和食物的包装尺寸必须符合满足我公司非托运行李的尺寸和重量要求。

(十二) 精神病患者旅客

1、 运输要求

出于安全考虑原则上我公司不承运精神病患者。如果因挽救生命、疾病救治以及特殊身份(如押解犯)等特殊旅客提出承运需求,须经过我公司综合评估同意后方可运输。如需运输,需至少满足以下条件:

(1) 旅客需在购票时提出服务需求,且在航班起飞前 72 小时提出申请。

(2) 需提供符合本附件要求且有效的“诊断证明书”。

(3) 必须有能控制住病人的随行人员陪同,且随行人员数量至少是病人的三倍。

(4) 如病人在起飞前须服用镇静剂,则全航程必须在镇静剂作用有效期内完成。

2、 同一航班运输数量限制

每个航班最多可运输 1 名精神病患者旅客。

3、 遣返精神病人出入境的运输

(1) 需提供有效“诊断证明书”,境外旅客应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中文或英文翻译版

(2) 遣返陪同人员数量必须至少是精神病患者旅客数量的三倍,且外事、医疗、需遣返国的使馆必须各派一名工作人员随行;

(3) 每个航班最多可同机遣返1名精神病患者旅客。

(十三) 口饲或鼻饲(插胃管)或采用导尿术(插尿管)的旅客

1、 运输要求

(1) 旅客需提供符合本附件要求且有效的“诊断证明书”。对于出行时口饲或鼻饲(插胃管)或采用导尿术(插尿管)保持适宜乘机状态的旅客,如旅客或其同行人员具备清理胃管或尿管的能力(如可自行清理或有专业护理人员随行),可签署《风险告知书》后进行收运,无需诊断证明。

(2) 旅客需在购票时提出,联系华夏航空客服热线办理申请。

(3) 乘机当日由现场工作人员结合“诊断证明书”及旅客乘机当日具体身体情况判断是否准予乘机。对于旅客出现意识不清、呼吸困难、因伤病疼痛无法正常交流或因伤病疼痛无法正常行走以及旅客需要采取其他医疗保护措施等情况,出于安全运输考虑,华夏航空有权拒绝运输。

(十四) 小动物运输

1、 服务范围

小动物是指旅客托运的小型动物,包括家庭饲养的猫、狗或者其他类别的小动物,服务犬除外。

2、 运输要求

(1) 华夏航空不接收旅客以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等客运方式运输活体小动物。

(2) 小动物须按照货物运输方式在货舱内运输。

(3) 如旅客需运输小动物,旅客可联系相关货运代理办理货物运输手续。为避免耽误出行,建议至少在航班计划起飞时间前48小时联系咨询。

(4) 旅客须按货运代理的要求(如提供检疫证明等资料),自行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货物运输手续。

(十五) 人体捐献器官运输

1、 相关定义

(1) 人体捐献器官:是指摘取自人体器官捐献人的,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眼角膜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

(2) OPO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组织(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 的简称)。

(3) COTRS: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

(4) 《确认书》:《移植中心器官接收确认书》的简称,是“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分配器官后生成的一份注明所运输器官的合法来源、用途、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信息的文件。

(5) 承运证明:指航空公司或地面服务代理人查验《确认书》证明文件真实性,运输专用容器及内装物符合运输安全要求,并向 OPO 工作人员说明航空运输可能存在的风险后,书面出具的运输证明文件。

(6) 用于救助患者生命的造血干细胞、其它干细胞、血液等人体组织的航空运输参照人体捐献器官运输实施。

2、 运输要求

(1) OPO 工作人员应在航班起飞前 4 小时拨打华夏航空客服热线提出申请,并提供《移植中心器官接收确认书》以及人体捐献器官类型、包装信息、包装内所含危险品信息、特殊需求等信息。

(2) OPO 工作人员需准备《移植中心器官接收确认书》原件和两份副本,乘机当日需向始发站值机部门和机场安检部门提供,做好包装,以便航空公司或地面服务代理人查验。

(3) 人体捐献器官航空运输需要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专用容器,并在容器外显著位置粘贴人体捐献器官运输专用标志(详见下图);运输专用容器内含有危险品的,例如使用干冰或者液氮作为冷冻剂,则携带要求还应符合我公司危险品运输的相关要求(干冰每人携带总量不超过 2.5kg)。

(4) 通常 OPO 工作人员运输人体捐献器官作为手提行李运输,运输过程中由旅客自行照管,我公司不承担人体捐献器官保管责任。

(5) 装有人体捐献器官的运输专用容器需要接受机场安检机构的设备检查,如无疑点可向机场安检申请不开箱检查,人体捐献器官运输专用容器内含有保存人体捐献器官所必须的液态物品,不受液态物品航空运输条件的限制,但应满足运输安全要求。不满足要求的,我公司有权拒绝运输。除装有人体捐献器官的运输专用容器外,OPO 工作人员的其他行李物品应按照正常程序进行保障并接受安全检查。

(6) 我公司在国际航线、港澳台航线上实施的人体捐献器官航空运输活动参照上述要求实行。

(7) 航空运输受不确定因素影响较大,遇特殊情况时,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十六) 酒精、毒品或药物影响的旅客

旅客本人受酒精、毒品或药物的影响,使其精神状况、行为表现或身体状况可能对本人、其他旅客、机组人员或财产造成危险或危害。华夏航空不予承运

(十七) 额外占座旅客

1、 服务范围

额外占座旅客是指为了个人舒适而付费占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座位的旅客。

2、 运输要求

旅客额外占座,应在定座时提出申请,如该旅客同时属于其他特殊旅客类型,应当遵守相关特殊旅客运输规定。

3、 适用票价及行李额

(1) 额外占座旅客根据所占座位数购买客票,可适用特种票价。

(2) 额外占座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其所购客票票价级别和所占座位数合并计算。

(十八) 其他

更多特殊旅客运输详情,请咨询华夏航空客服热线:95332(中国大陆地区拨打);+86-95332(港澳台及其他国家、地区拨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