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航空运输工作的顺利开展,保护华夏航空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等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华夏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本条件”)。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 本条件适用于华夏航空按照适用的运输规章、票价、费用和运输条件规定所办理的一切收费或免费旅客、行李国内航空运输和有关的各项服务。
(二) 本条件所称“国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航空运输。
(三) 华夏航空办理上述的国内航空运输,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政府规章、命令等相关规定。
(四) 根据本条件所签订的运输合同中,如果含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政府规章、命令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任何条款,除不一致的条款外,运输合同中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五) 包机运输按照华夏航空与包机单位签订的包机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包机合同未约定的内容,以本条件规定为准。
(六) 在代码共享航班上,除另有约定外,本条件适用于华夏航空为实际承运人的运输。
(七) 如特种票价运输及免费运输的运价、合同、票证所适用的规定与本条件存在不一致时,特种票价运输及免费运输的规定优先于本条件。除不一致的条款外,本条件中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第三条 定义
本条件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 “国内航空运输”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点、约定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航空运输。
(二) “华夏航空”指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其英文名称为CHINA EXPRESSAIRLINES COMPANY LIMITED ,英文简称CHINA EXPRESS;航空公司二字代码为G5;三字代码为HXA;IATA结算代码为987;网址www.chinaexpressair.com;客服热线为95332。
(三) “承运人”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四) “承运人规定”指除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外,承运人为对旅客及其行李的运输进行管理而公布的,于填开客票之日有效的规定,包括有效的适用票价及其运价规则。
(五) “缔约承运人”指使用本企业票证和票号,与旅客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六) “实际承运人”指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相关运输的承运人。
(七) “航空销售代理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与承运人签订销售代理协议,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销售业务的企业。
(八) “地面服务代理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与承运人签订地面代理协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场从事公共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九) “旅客”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经华夏航空同意在航空器上载运或已经载运的任何人。
(十) “团体旅客”指人数在10人(含)以上(或具体产品附有最低成团人数),航程、乘机日期、航班、舱位等级相同并按相应团体旅客票价支付票款的旅客,又称团队旅客。
(十一) “儿童旅客”指旅行开始之日起年龄满两周岁但不满十二周岁的人。
(十二) “无成人陪伴儿童”指旅行开始之日起年满五周岁但不满十二周岁,且没有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陪伴乘机的儿童。
(十三) “婴儿旅客”指旅行开始之日起年龄已满十四天(早产儿已满九十天)但不满两周岁的人。出于医学、安全等原因考虑,华夏航空不接受出生未满十四天(早产儿未满九十天)的婴儿乘机。
(十四) “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舱位等级座位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所需吨位、空间的预留。
(十五) “合同单位”指与华夏航空签约定座、购票合同的单位。
(十六) “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班、日期、时刻进行的运输业务飞行。
(十七) “代码共享航班”指承运人通过合同在另一承运人实际承运的航班上使用自己公司航班号或多家公司通过合同在同一个航班上使用各自的航班号的航班。
(十八) “有效乘机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且在有效期内的证件。种类包括: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文职干部证、义务兵证、士官证、文职人员证、职工证、武警警官证、武警士兵证、海员证,香港、澳门地区居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籍旅客的护照、华侨所持的护照、外交部签发的驻华外交人员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十六周岁以下的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还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学生证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十九) “客票”是运输凭证的一种,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目前华夏航空国内运输仅使用电子客票作为运输凭证。
(二十) “电子客票”指将纸质机票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存储在系统数据库中,并作为销售、结算、运输依据的客票形式,是纸质客票的电子代替品。
(二十一) “已购票”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航空运输合同成立的状态。
(二十二)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指旅客购买承运人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填开日期”指旅客实际打印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日期。
(二十三) “联程航班”指被列明在单一运输合同中的两个(含)以上的航班。
(二十四) “日”指日历日,一周以7日计算。用于给旅客发通知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用于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或航班飞行开始日,均不计算在内。
(二十五) “来回程客票”指从出发地点至目的地点并按原航程返回原出发地点的客票。
(二十六) “定期客票”指旅客已事先定妥舱位等级座位,并已列明承运人、航班号、乘机日期、时间等内容的客票。
(二十七) “不定期客票”指未列明承运人、航班号、乘机日期和未定妥座位的客票。
(二十八) “票价”指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将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运送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不包含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税费。
(二十九) “正常票价”指在票价适用期内的公务舱、超级经济舱、经济舱级别的最高票价。
(三十) “特种票价”指不属于正常票价的其他票价或特殊票价产品。一般情况下特种票价附有使用限制条件。
(三十一) “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者因身份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三十二) “漏乘”指旅客办妥乘机手续后或者在经停站过站时未能搭乘其客票列明的航班。
(三十三) “错乘”指旅客搭乘了不是其客票列明的航班。
(三十四) “行李”指承运人同意运输的、旅客在旅行中携带的物品,包括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三十五) “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出具行李运输凭证的行李。
(三十六) “非托运行李”指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又称手提行李。
(三十七) “行李牌”指识别行李的标志和旅客领取托运行李的凭证。
(三十八) “计划出港时间”指航班时刻管理部门批准的离港时间。
(三十九) “计划到港时间”指航班时刻管理部门批准的到港时间。
(四十) “航班截载时间”指旅客应该办理完毕乘机登记手续的最晚时间,具体时间以各个机场或实际承运人下发的规定为准。
(四十一) “经停地点”指除航班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作为旅客旅行路线上预定经停的地点。
(四十二) “中途分程地”经承运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
(四十三) “转机”旅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在中间地点乘坐同一承运人的其它航班或其它承运人的航班到达目的地。
(四十四) “损失”指在运输中或与运输有关或在承运人提供的其他服务时发生的损失,包括死亡、受伤、延误、丢失、部分丢失或其他损坏。
(四十五) “客票变更”指对客票改期、变更舱位等级、签转等情形。
(四十六) “客票改期”指客票列明同一承运人的航班时刻、航班日期的变更。
(四十七) “签转”指客票列明承运人的变更。
(四十八) “自愿变更客票”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变更客票。
(四十九) “非自愿变更客票”指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变更客票的情形。
(五十) “自愿退票”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退票。
(五十一) “非自愿退票”指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退票的情形。
(五十二) “承运人原因”指承运人内部管理原因,包括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调配等(后文华夏航空原因即承运人原因)。
(五十三) “非承运人原因”指与承运人内部管理无关的其他原因,包括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旅客等因素(后文非华夏航空原因即非承运人原因)。
(五十四) “不可抗力”指非正常的、无法预见的且无法控制的情况,即使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仍不能避免其后果的发生。
(五十五) “超售”指承运人为避免座位虚耗,在某一航班上销售座位数超过实际可利用座位数的行为。
第四条 一般规定
(一) 旅客只有在定妥座位后,才能凭该定妥座位的客票乘机;并只限在该客票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才适用于运输。没有定妥座位的客票不能作为乘机的凭证。
(二) 对于非自愿改变航程的旅客,在航班座位允许的情况下,予以优先定座。
(三) 合同单位应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定座。
(四) 华夏航空有权规定航班或航班舱位等级开始和截止接受定座的时限,必要时可暂停接受某一航班或航班舱位等级的定座。
第五条 定座的效力、使用和取消
(一) 已经预定座位的旅客应在华夏航空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买客票,华夏航空对所定座位在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予以保留。没有在规定时限内购票的定座,华夏航空有权不通知旅客而取消。定座只有在旅客按照华夏航空规定履行购票手续取得客票后,才能确实座位的定妥和有效。
(二) 华夏航空按旅客已经定妥的航班和舱位等级提供座位,但不保证在飞机上提供旅客所要求的指定座位。出于运行、安全或安保的需要,我们始终保留分配或者重新分配机上座位的权利,即使在您登机之后。
第六条 一般规定
(一) 客票是华夏航空与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之间订立运输合同和对运输条件达成一致的初步证据。
(二) 客票为记名式,只限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本人使用。
(三) 每一位旅客均需持有效客票。
(四) 客票至少包括承运人名称,出票人名称,时间和地点,旅客姓名,航班始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航班号、舱位等级、日期、计划出港时间和计划到港时间,票价和付款方式、票号,运输说明事项等。
(五) 客票不得转让。转让的客票无效,票款不退。如客票不是由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出示,而华夏航空非故意性向出示该客票的人提供了运输或退款,华夏航空对原客票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不承担责任。
(六) 未经华夏航空允许,客票不得进行修改,自行修改后的客票无效,票款不退。
(七) 华夏航空不接受我公司及我公司授权销售代理人以外的任何人自行更改任何部分的客票。
第七条 客票的使用
(一) 客票必须在客票有限期内,按照客票上列明的航程和座位等级用于从始发地机场到达目的地机场的运输。
(二) 旅客必须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从始发地开始按顺序使用。
(三) 持电子客票的旅客在经华夏航空或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验证其电子客票状态有效后,方可乘机。《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仅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报销凭证,不作为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和安全检查的必要凭证。
(四) 除华夏航空另有规定外,客票的所有航段必须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从始发地开始按顺序使用。如旅客在约定的经停地点自愿放弃旅行,视为旅客自愿放弃后段行程使用权限,不得进行退款;如客票的第一航段未被使用,而旅客在约定的经停地点开始旅行,该客票运输无效,华夏航空不予接受运输及退款。
(五) 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或办理客票变更、退票手续。
(六) 国际和国内联程客票,其国内联程航段的乘机联可在国内联程航段使用,不需换开成国内客票;旅客在我国境内购买的用国际客票填开的国内航空运输客票,应换开成国内客票后才能使用。
第八条 客票的有效期
(一) 定期客票:如客票全部未使用,自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客票部分未使用,自旅客第一段旅行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不定期客票自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二) 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
(三) 特种票价客票的有效期,按照各有关特种票价客票所适用规定的有效期计算。
第九条 客票有效期的延长
(一)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旅行,其客票的有效期可以延长到华夏航空按照该客票所列座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
1、 华夏航空取消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
2、 华夏航空未能提供旅客原已定妥的座位或座位等级;
3、 华夏航空取消航班经停地点中的旅客的始发地点、中途分程地点或目的地点;
4、 华夏航空未合理地按照预定的班期时刻飞行;
5、 华夏航空造成旅客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
(二) 旅客经医疗单位证明因病不能旅行,其客票的有效期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延长:
1、 根据医疗单位证明旅客可以适宜旅行且华夏航空可以为其提供客票上所列舱位等级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
2、 患病旅客的陪同人员,其客票的有效期可以与该旅客同样延长。
(三) 旅客在旅行途中死亡,陪伴其同行的旅客客票的有效期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该旅客死亡日之后的45日。
第十条 票价的适用
(一) 票价指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括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费用和各项税费。
(二) 票价为旅客开始乘机之日的适用票价。客票出售后,如票价调整,票款不作变动。
(三) 公布票价适用于客票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如旅客所购客票存在两个以上地点的运输,应按实际航段分段相加计算票价。
(四) 使用特种票价的旅客,应遵守该特种票价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票款的交付
旅客应按国家规定的货币和付款方式交付票款,除华夏航空与旅客另有合同外,票款一律现付。
第十二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儿童、婴儿票价
(一) 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按同一航班成人适用全票价的50%购票。
(二) 儿童旅客按同一航班成人适用全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提供座位。
(三) 婴儿旅客按同一航班成人适用全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
第十三条 一般规定
(一) 旅客应在华夏航空授权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处以及登陆华夏航空官方渠道购票,也可通过华夏航空客服热线95332进行咨询和购票。
(二) 旅客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身份证件进行购票,并按照华夏航空要求提供旅客本人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及其他旅行信息。
(三) 旅客在购买儿童票、婴儿票时,应提供儿童、婴儿旅客的出生年月日的有效证明。
(四) 旅客须对其提供的证件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确保其与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使用的证件相同,否则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旅客自行承担。
(五) 旅客的身份信息因航空空防安全原因可能被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单位使用,也应用于华夏航空向旅客提供定座、运输等相关服务。为此,旅客授权华夏航空保留其个人资料且可将资料传送给华夏航空的有关部门、其他相关承运人、相关服务的提供者或法律、法规许可的机构,但不用于本公司以外的其他商业用途。
(六) 华夏航空或其销售代理人在旅客购票时,应告知旅客代码共享航班的实际承运人。
(七) 团体旅客预定座位后,应在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期限内购票,否则,所定座位不予保留。
(八) 限制运输的伤病残旅客、婴儿及儿童、无人陪伴儿童、孕妇、盲人、酒醉旅客、犯罪嫌疑人、精神病人、轮椅/担架/导尿管/用氧旅客等特殊旅客,应向华夏航空客户服务中心或直属售票处提出申请,明确告知真实身体状况,并按华夏航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经华夏航空同意后,方可办理购票手续。
(九) 旅客所购客票的航班机型,在其购票之日与旅客实际开始旅行之日期间将可能发生变动,华夏航空对该航班的机型不予保证,航班机型也不构成华夏航空与旅客之间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 旅客需要了解飞行过程中突发疾病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航空公司因救治旅客采取改航、备降等必要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等。如旅客明知自身存在不适宜乘机的情形,或身体和精神状况需要给予特殊照料,依旧通过隐瞒、欺骗或误导等方式违反本条件约定,最终实现购票乘机的,华夏航空保留追究该部分旅客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华夏航空或其销售代理人应根据旅客的要求,出售联程、来回程客票。
第十五条 售票单位应在购票页面或场所或通过其他途径,向旅客提供运输总条件、客票适用规则、旅客须知等必备资料。
第十六条 一般规定
(一) 客票的变更按照现行的《华夏航空国内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特种票价规定及相关产品规定进行办理。
(二) 变更以后的客票视为独立的新客票,适用新客票所对应的客票规定及服务标准。
(三) 代码共享航班客票的变更,按照缔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代码共享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七条 自愿变更
(一) 旅客购票后,在客票有效期内要求改变航班、日期和舱位等级等,华夏航空及其销售代理人在航班座位允许的情况下应积极办理。
(二) 如旅客提出自愿改变航程,则按自愿退票处理。
(三) 团队客票不得进行自愿变更。
(四) 旅客自愿变更航班并支付变更费用后,如需再次办理客票变更,已付变更费用不退。
第十八条 非自愿变更
(一) 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华夏航空根据下列情况为旅客提供非自愿变更服务,且不收取客票变更费:
1、 因华夏航空原因造成的航班不正常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华夏航空在航班座位允许的情况下为旅客提供后续航班的座位或签转至其他承运人;
2、 非华夏航空原因造成的航班不正常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华夏航空在航班座位允许的情况下为旅客提供后续航班的座位。
(二) 因华夏航空的原因导致旅客舱位等级变更,根据具体舱位等级计算差额,如有差额将予以返还。
(三) 联程航班中,华夏航空作为缔约承运人时,将根据与实际承运航司签署的《联运保护协议》协助旅客到达最终目的地或者中途分程地。
第十九条 签转
(一) 华夏航空不提供客票自愿签转服务。
(二) 华夏航空销售代理人未经华夏航空的书面授权不得为旅客办理签转手续。
(三) 本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况下需将旅客签转至其他承运人时,应征得旅客及被签转承运人的同意后,方可签转。
第二十条 一般规定
(一) 由于华夏航空或旅客原因,旅客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部分或全部航程的旅行,可以在客票有效期内要求退票。
(二) 旅客要求退票,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退票,并交回已打印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退票时电子客票须为有效状态。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遗失不补。
(三) 退票只限在原购票地办理;部分特殊情况下的退票仅限华夏航空直属渠道处理。
(四) 票款只能退给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或客票的付款人。
(五) 代码共享航班客票的退票,按照缔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代码共享合同内容办理。
(六) 旅客自愿变更航班并支付变更费用后,如需办理退票,已付变更费用不退。
第二十一条 自愿退票
旅客自愿退票,应在客票有效期内持有效客票并凭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下列条款办理:
(一) 按照现行《华夏航空国内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特种票价规定及相关产品规定办理。
(二) 持联程、来回程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三) 持婴儿客票和享受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优惠票价的客票,如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
(四) 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应在有效期内到原购票地点办理退票手续。
(五) 旅客在航班的经停地点自动终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第二十二条 非自愿退票
(一) 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华夏航空不能提供原定舱位等级座位时,旅客要求退票,始发地点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点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款。
(二) 旅客因患病要求退票,需按照华夏航空客票规定要求提供相应医疗单位的证明,始发地点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点退还未使用航段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员要求退票,按本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三) 其他类型的非自愿退票,按照现行《华夏航空国内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特种票价规定及相关产品规定办理。
(四) 联程航班中,华夏航空作为缔约承运人时,将根据与实际承运航司签署的《联运保护协议》协助旅客办理非自愿退票。
第二十三条 拒绝运输权
(一) 华夏航空根据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认为旅客及其行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时,将拒绝运输:
1、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旅客或者物品。
2、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
3、 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
4、 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出具的身份证件与购票时身份证件不一致的旅客。
5、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外,以下情况不符合安全运输的条件,出于安全考虑,华夏航空有权拒绝运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1、 旅客的行为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或者公共秩序的。
2、 违反了任何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或飞越地国家或地区适用的法律、法规、命令及其他规定的旅客。
3、 旅客没有或无法遵守华夏航空有关安全、安保及公共卫生方面的规定。
4、 旅客的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不适合航空旅行,可能危及或者影响旅客本人或其他旅客或者机组人员的安全、健康,如:
1) 旅客患有精神病且在发病期间,可能对其他旅客或自身造成危害。
2) 患有传染疾病,且传染疾病对其他旅客的身体健康或安全造成直接威胁,无法通过有效措施控制传染的旅客。
3) 受酒精、毒品或药物影响的旅客。
4) 在无额外医疗服务措施情况下,无法安全完成旅行,并且无法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诊断证明书的旅客。
5) 身体有明显插管等医疗器械措施(如气管、引流管、胸腔置管等情况)的旅客。插导尿管旅客需提供相关诊断证明书证明该旅客可以安全完成航空旅行,我公司方可接受承运。
6) 怀孕36周(含)以上的孕妇旅客。
7) 出生未满14天或早产儿未满90天的婴儿。
8) 计划出港日期前30天以内进行过外科手术且伤口尚未完全愈合者。
第二十四条 限制运输
(一) 限制运输的伤病残旅客、婴儿及儿童、无人陪伴儿童、孕妇、盲人、酒醉旅客、犯罪嫌疑人、精神病人、轮椅/担架/导尿管/用氧旅客等特殊旅客,由于年龄、身体或精神状况在旅途中需要特殊照顾或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运输,只有在符合华夏航空规定的条件下,经华夏航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可载运。
(二) 出于安全的考虑,华夏航空对每一航班限制运输旅客的数量进行相应的控制。
(三) 华夏航空遵照《人体捐献器官航空运输管理办法》,为符合携带人体捐献器官的旅客提供运输。
(四) 特殊旅客运输具体要求请查阅附件一《特殊旅客运输》、附件二《残疾旅客航空运输服务方案》。
第二十五条 当航班超售时,华夏航空有权决定超售航班的旅客及行李的承运安排。
第二十六条 对被拒绝运输旅客的安排
对被拒绝运输的旅客,华夏航空将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或影响飞机运行或未遵守华夏航空相关承运规定的旅客,已购客票按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处理。
(二) 属于因自身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不适合旅行的旅客,已购客票如提供病退证明,可按非自愿退票处理。
(三) 针对本条件第二十三条被拒绝运输的情况,旅客要求出具书面说明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华夏航空将及时向旅客出具《拒绝运输证明》。
第二十七条 一般规定
(一) 旅客应当在华夏航空规定的时限内到达机场,凭客票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时办理客票查验、托运行李、换取登机牌等乘机手续。
(二) 华夏航空的航班停止办理乘机手续的时间一般为计划出港时间的前30分钟,但大型机场航班将在计划出港时间前45分钟停止办理乘机手续。具体时间按照各机场公布时间为准。
(三) 开始和停止办理乘机手续的时间,应以适当方式告知旅客。
(四) 华夏航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及时开放值机柜台,按规定接受旅客出具的客票,快速、准确地办理值机手续。
第二十八条 乘机前,旅客及其行李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第二十九条 残疾人旅客运输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旅客误机、漏乘
(一) 旅客如因自身原因发生误机、漏乘,在原购地点按自愿退改签规则办理变更手续或退票手续。
(二) 由于华夏航空原因使旅客误机、漏乘,华夏航空根据后续航班可利用座位情况,为旅客办理非自愿改期或非自愿签转。旅客要求退票的,按非自愿退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旅客错乘
(一) 旅客因自身原因错乘飞机,华夏航空尽早安排错乘旅客乘坐最早的航班前往客票上列明的到达地点但不提供签转服务,票款不补不退;如旅客要求在错乘的到达站终止旅行,票款不补不退。
(二) 由于华夏航空原因造成旅客错乘,华夏航空根据后续航班可利用座位情况,为旅客办理非自愿改期或非自愿签转。如错乘旅客要求退票,按非自愿退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航班超售
(一) 为减少因部分旅客临时取消出行计划而造成的航班座位虚耗,最大程度利用航空运输资源,满足更多旅客成行需求,华夏航空可能会在某些航班上进行适当的超售。
(二) 当航班出现超售时,华夏航空将执行“征集自愿者程序”,以短信或电话或现场告知的形式通知旅客,首先寻找自愿放弃座位的旅客。
(三) “征集自愿者程序”
1、 华夏航空将通过短信或电话,或在值机柜台、登机口寻找自愿者,告知超售补偿标准,与旅客协商自愿放弃本次航班成行;
2、 在旅客知悉航班超售信息及相关补偿方式且同意自愿放弃行程后,华夏航空将按照与自愿者旅客协商的补偿标准为旅客提供相应的服务。
3、 航班截载时,如航班仍有空余座位,华夏航空将及时通知自愿者旅客办理乘机手续。
(四) 如没有足够的旅客自愿放弃座位时,华夏航空将遵循公序良俗原则保障以下旅客优先登机:
1、 执行国家紧急公务的旅客(包含OPO);
2、 经华夏航空同意并事先安排的老弱病残等特殊旅客;
3、 衔接国际航班的旅客;
4、 证明有特殊困难急于成行的旅客;
5、 云享会员金卡、银卡旅客;
6、 国内联程旅客;
7、 团队旅客;
8、 普通定座旅客。
(五) 对于因航班超售未能如期成行的旅客,华夏航空将尽力为其安排到后续最早航班上以使旅客成行或签转至其他承运人,或免费办理退票,并视具体情况按照华夏航空相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 根据改签航班起飞时刻制定补偿标准如下:
1) 改签至原航班计划起飞时刻后 4 小时(含)以内且为当日后续航班的,补偿旅客每人200 元。
2) 改签至原航班计划起飞时刻后 4 小时(不含)以外且为当日后续航班的,补偿旅客每人300 元。
3) 改签至原航班计划起飞时刻后 4 小时(含)以内但为次日后续航班的,补偿旅客每人300元。
4) 改签至原航班计划起飞时刻后 4 小时(不含)以外但为次日后续航班的,补偿旅客每人400元。
2、 航班截载时,如航班仍有空余座位,华夏航空将及时通知自愿者旅客办理乘机手续,并补偿旅客每人200元。
3、 如旅客选择退票,按非自愿退票处理,并补偿旅客每人200元。
4、 补偿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以现金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支付。
5、 持我公司内部的公务、职工/家属优惠免票、宾客免票以及婴儿票的旅客无经济补偿。
此外将按照以下食宿标准提供相应服务:
1、 在等待后续航班过程中,用餐时间段将为旅客提供免费餐食和饮用水。
2、 后续航班在原航班计划起飞时间4小时(不含)以内,旅客在隔离区内/外休息,华夏航空或地面服务代理人协助旅客重新办理登机手续。如后续航班在原航班计划起飞时间4小时以内,但为次日航班,将视现场情况为旅客安排住宿。
3、 后续航班在原航班计划起飞时间4小时(含)以上的旅客,为旅客提供免费酒店休息,免费提供机场往返酒店的交通,免费提供旅客餐食,协助旅客重新办理乘机手续。
第三十三条 旅客因超售自愿放弃行程或者被拒绝登机时,华夏航空或地面服务代理人可根据旅客要求,出具《航班超售证明》。
第三十四条 一般规定
(一) 华夏航空承运的行李,仅限于符合本条件第三条(三十四)项定义范围内的物品。
(二) 华夏航空承运的行李,按照运输责任分为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三) 华夏航空有权拒绝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运的物品,运输危险物品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同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优先运输邮件。对于拒绝运输的行李,华夏航空将及时告知旅客。
第三十五条 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不得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也不得作为非托运行李入客舱运输:
(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华夏航空的规定,属于危及航空器或航空器上人员、财产安全的危险品:
1、 爆炸品;
2、 气体;
3、 易燃液体;
4、 易燃固体、自燃物质和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
5、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6、 毒性物质和传染性物质;
7、 放射性物质;
8、 腐蚀性物质;
9、 磁性物质;
10、 具有麻醉、令人不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物质;
11、 容易污损飞机的物品;
12、 华夏航空规定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其他危险物品。
(二) 枪支、弹药及其他类型具有攻击性的武器,含各种类型仿真玩具枪、枪型打火机及其他各种类型带有攻击性的武器,但体育运动用器械除外。
(三) 军械、警械及其仿制品。
(四) 管制刀具。
(五) 活体动物,但本条件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小动物及服务犬除外。
(六) 国家规定的其它禁运物品。
第三十六条 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
重要文件和资料、证券、货币、汇票、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银制品、贵重物品、古玩字画、易碎和易损坏物品、易腐物品、样品、旅行证件以及其它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 而应作为非托运行李带入客舱运输。
第三十七条 限制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华夏航空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华夏航空同意,方可接受运输:
(一) 精密仪器、电器等此类物品,应作为货物托运,如按托运行李运输,必须有出厂包装或华夏航空公司认可的包装,且此类物品的重量不得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按逾重行李费收取运费。
(二) 体育运动用器械,包括体育运动用枪支和弹药。枪支弹药须凭枪支弹药准运凭证方可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不得作为非托运行李上机。枪支弹药必须分离,放置在安全可靠的封闭包装中,并保持锁闭。运输应符合危险品运输条件。
(三) 外交信袋,机要文件。 按照本条件第四十九条运输要求办理。
(四) 旅客旅行途中使用的折叠轮椅或电动轮椅。
电动轮椅托运服务适用于装有密封型湿电池、镍氢电池、干电池的轮椅或电动代步工具以及装有锂电池的轮椅或电动代步工具,不适用于装有非密封型电池的轮椅或电动代步工具。
1、 对于装有密封型湿电池、镍氢电池、干电池的轮椅或助行器,如果电池可以拆卸,则电池必须拆下。拆下的电池必须装入坚固、硬质包装容器并放入货舱运输。
2、 如旅客的电动轮椅为锂电池驱动的,旅客应当提前与华夏航空联系并提供所安装电池的型号信息和代步工具的操作信息(包括如何使电池绝缘的说明)。
1) 如果电池不能从轮椅拆卸,电池要牢固的固定在轮椅上并断开电路,电动轮椅要作为托运行李;
2) 如电动轮椅电池可以拆卸,则该电池必须拆下,并随身携带。从轮椅上取下的电池不能超过300Wh,或者配备两块电池的轮椅,每个电池不能超过 160Wh。对于电动轮椅的备用电池,每位旅客最多可以携带一个额定能量不超过300Wh的电池,或者两个不超过160Wh的电池。拆下电池和备用电池两极应进行绝缘保护以防短路。
(五) 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例如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以及钢锉、铁锥、斧子、短棍、锤子等,应放入托运行李内运输。
(六) 干冰。用于维持运输物品的低温,如人体捐献器官。在经华夏航空事先同意后,旅客可携带不超过2.5KG(5磅)的干冰作为托运或非托运行李。干冰包装件须留有通气孔。作为托运行李时,须在行李上标注 “固体二氧化碳”或“干冰”以及“干冰净重:Xkg”或“净重少于2.5kg”。物品必须符合危险品运输规定。
(七) 含有酒精的饮料。除华夏航空航班上供应的含酒精的饮料外,旅客不得在客舱内饮用其它含酒精的饮料。含酒精的液态饮品仅限托运,标识应全面清晰且置于零售包装内,每个容器容积不得超过5L。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小于或等于24%时,托运数量不受限制;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大于24%、小于或等于70%时,每位旅客托运总量不得超过5L。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时,华夏航空将不予承运。机场隔离区内购买的含有酒精的饮料不受上述限制,但已携带出机场隔离区的酒精饮料除外。
(八) 旅客旅行途中所需的非放射性药品或化妆品。每一旅客携带这类物品的总净数量不得超过2kg或2L,且每一单件物品净数量不得超过0.5kg或0.5L。注:旅客携带的液态物品一律禁止随身携带(航空旅行途中自用化妆品、牙膏、剃须膏除外),但可办理交运。旅客携带的液态物品应当盛放在单体容积不超过100mL的容器内随身携带,与此同时盛放液态物品的容器应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L、可以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次仅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作为行李托运,盛装液态物品的透明塑料袋应单独接受安全检查。糖尿病或其他疾病患者如需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满足当天剂量可适量携带。
第三十八条 经华夏航空同意作为行李运输的,应遵守华夏航空的规范进行包装,按照托运行李办理,并只能装在货舱内进行运输。
第三十九条 托运行李
(一) 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符合下列条件,否则,华夏航空可以拒绝收运:
1、 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2、 两件以上的包装件,不能捆为一件;
3、 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4、 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二) 托运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过50公斤,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上述重量、体积限制的行李,不予托运。如符合货运要求,可按照货运办理,但值机柜台无法提供托运行李转货物运输服务,旅客需前往机场货运部门办理货物运输。
第四十条 非托运行李
(一) 持公务舱客票:每位成人旅客可携带的非托运行李每件不超过7.5公斤,每件非托运行李的体积均不得超过20×35×55厘米,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
(二) 持经济舱客票:每位成人旅客可携带的非托运行李每件不超过7.5公斤,每件非托运行李的体积均不得超过20×30×40厘米,每人可随身携带一件。如体积超过20×30×40厘米,但不超过20×35×55厘米的,在符合《华夏航空品牌运价行李差异化产品规则》(附件三)要求的前提下,可付费携带上机。
(三) 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最大尺寸限制的,应作为托运行李办理托运。
(四) 持儿童票的旅客非托运行李额等同于对应舱位等级的成人票旅客,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非托运行李额,但可免费携带一部符合客票对应舱位等级非托运行李体积要求的婴儿车。
第四十一条 额外占座行李
(一) 旅客额外占座行李,应在定座时提出申请,且按照所占座位数购买对应数量客票。
(二) 旅客带入客舱的占座行李由其自行照管,每一座位放置的额外占座行李总重量不得超过75KG,总体积不得超过40×60×100厘米。为保证飞行安全,旅客及其行李所占用的座位要由华夏航空指定,在整个旅途中行李用安全带加以固定,必要时须用紧固物系扎牢固。
(三) 旅客及其额外占座行李客票所含免费行李额可合并计算。
(四) 如果运输是由连续承运人办理的,则旅客必须取得有关连续承运人的同意。
第四十二条 免费行李额
(一) 每位旅客的免费托运行李额:
1、 持公务舱(C/A)票价的旅客,免费托运行李额为30KG;
2、 持超级经济舱(B/I)及经济舱(Y/D/T)票价的旅客,免费托运行李额为20KG;
3、 持经济舱(H/M/G/S/L/Q)票价的旅客,免费托运行李额为10KG;
4、 持经济舱(E/V/P/K/O)票价的旅客,无免费托运行李额;
5、 持儿童票的旅客,若按照对应服务等级C、Y舱公布正常票价50%的价格销售,且运价基础为CCH50、YCH50的,行李规则按照C、Y舱规则办理。除此之外,则按照其对应的舱位规则办理;
6、 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但可免费托运一部符合托运行李体积要求的婴儿车;
7、 持上述票价以外的其他经济舱特价、产品舱、团队舱客票的旅客,其免费托运行李额以公布的《华夏航空品牌运价行李差异化产品规则》(附件三)为准,具体规定及额度可查阅华夏航空官网;
8、 如华夏航空其他服务产品有明确规定,则以华夏航空现行服务产品规定为准。
(二) 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两个以上旅客,如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其免费行李额可以按照各自的客票价等级所适用的免费行李额标准合并计算。
(三) 属于国际运输的国内段,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适用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计算。
第四十三条 行李规定
旅客必须凭有效证件和客票托运行李。托运行李票上应注明托运行李的行李件数和重量。
(一) 华夏航空只在航班计划出港当日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收运行李;如团体旅客的行李过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提前托运时,需预先约定时间、地点收运。
(二) 华夏航空对旅客托运的每件行李应栓挂行李牌,并将其中的识别联交给旅客。
(三) 对于栓挂免除责任行李牌的行李,应免除华夏航空应承担的相应部分的运输责任。
(四) 不属于行李的物品应按货物运输,不作为行李运输。
第四十四条 逾重行李
(一) 旅客的托运行李与非托运行李超过该旅客适用的免费行李额时,超过部分应按规定支付逾重行李费。华夏航空不承运拒付逾重行李费的旅客。
(二) 旅客的逾重行李在其所乘飞机载量允许的情况下,应与旅客同机到达。
(三) 逾重行李费按照《华夏航空品牌运价行李差异化产品规则》(附件三)所列计费方式进行计算收取。如旅客所购客票航班未包含在前述产品规则文件内,则每公斤按逾重行李票填开当日适用的成人经济舱票价的1.5%计算。收费金额以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第四十五条 华夏航空为了运输安全,可以会同旅客对其行李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如果旅客拒绝接受检查,华夏航空对该行李有权拒绝运输。
第四十六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应与旅客同机运送,特殊情况下不能同机运送时,华夏航空应向旅客说明,并优先安排在后续的航班上运送。
第四十七条 行李声明价值
(一) 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100元时,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
(二) 华夏航空按旅客声明的价值中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限额部分的价值的5‰ 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收取金额以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三) 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如华夏航空对声明价值有异议而旅客又拒绝接受检查时,华夏航空有权拒绝收运。
第四十八条 小动物、服务犬运输
小动物是指旅客托运的小型动物,包括家庭饲养的猫、狗或者其他类别的小动物。小动物运输,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华夏航空不以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等客运方式运输活体小动物。小动物必须按照货物运输方式在货舱内运输。如旅客需要运输小动物,必须在定座或购票时提出,旅客可联系货运代理办理货物运输手续。为避免耽误出行,建议至少在航班计划起飞时间前48小时联系咨询。
(二) 旅客需要提供动物检疫证明等资料,并按照货运代理的要求,自行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货物托运手续。
(三) 小动物运输不能办理声明价值。
(四) 旅客应对所交运的小动物承担全部责任,在运输中除华夏航空原因外出现的小动物患病、受伤或死亡,华夏航空不承担责任。
(五) 服务犬,指为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协助的特种犬,包括辅助犬、导听犬、导盲犬、精神抚慰犬等,按下列规定办理:
1、 旅客须在定座或购票时提出,并按要求提供服务犬的检疫证明、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并经华夏航空审核同意后可以带入客舱运输,但登机前必须系上牵引绳索,不得占用座位和让其随意跑动。
2、 入客舱需戴口套,若残疾人提出为服务犬拆下口套的要求,需征得服务犬机上活动范围内相关旅客的同意。
3、 服务犬不能作为托运行李运输。如需在货舱运输,则参照小动物以货物运输方式在货舱运输的标准执行。
4、 服务犬连同其容器和食物可以免费运输而不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第四十九条 外交信袋、机要文件
(一) 外交信袋、机要文件应当由外交信使随身携带,自行照管。根据外交信使的要求,华夏航空也可以将外交信袋按照托运行李办理,但华夏航空只承担一般托运行李的责任。
(二) 外交信袋、机要文件和行李,可以合并计重或计件,超过免费行李额部分,按照逾重行李的规定办理。
(三) 外交信袋、机要文件运输需要占用座位时,必须在定座时提出,并经华夏航空的同意。
(四) 外交信袋、机要文件占用每一个座位的重量限额不超过75公斤,每件体积和重量的限制与行李相同。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没有免费行李额,运费按下列两种办法计算,取其高者:
1、 根据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实际重量,按照逾重行李费率计算运费;
2、 根据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占用的座位数,按照运输起讫地点之间,与该外交信使所持的客票票价级别相同的票价计算运费。
第五十条 特殊行李
特殊行李是指我公司承运部分有危险性的、易损的或不适宜运输的行李物品时,需要采用特殊的运输规则后方可进行运输的行李物品。例如限制运输的物品、额外占座行李、外交信袋、机要文件等,需经华夏航空事先同意可以作为特殊行李进行运输。
如旅客的行李属于特殊行李但不在本章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所列举范围内,需联系华夏航空确认,经华夏航空同意后方可办理行李运输。
第五十一条 违章行李
旅客的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中,凡夹带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等,其整件行李成为违章行李。华夏航空对违章行李的处理:
(一) 在始发地点发现违章行李,华夏航空有权拒绝收运;如已承运,有权取消运输,已收取的逾重行李费不退。
(二) 在经停地点发现违章行李,立即停运,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三) 对违章行李中夹带的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二条 由于华夏航空的原因,需要安排旅客改乘其他航班,行李运输随旅客作相应的变更,已收逾重行李费多退少不补;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第五十三条 行李的退运
(一) 旅客在事发地点要求退运行李,必须在行李装机前提出。如旅客退票,已托运的行李也必须同时退运。以上退运,均应退还已收逾重行李费。
(二) 旅客在经停地点要求退运行李,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三) 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要求退运时,在始发地点退还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在经停地点不退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
第五十四条 行李的交付
(一) 旅客应在航班到达后立即在机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
(二) 如旅客未立即领取行李,华夏航空从行李到达的次日起向旅客收取行李保管费。对于旅客行李中的易腐物品,华夏航空有权在行李达到24小时后予以处理。
(三) 华夏航空凭行李牌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不承担责任。
(四) 旅客行李延误到达后,华夏航空应立即通知旅客领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于非旅客原因导致托运行李延误到达,如旅客要求直接送达的,由华夏航空免费将托运行李直接送达旅客或者与旅客协商解决方案。由于旅客原因导致托运行李延误到达,旅客需自行提取行李;如要求直接送达的,华夏航空可协助处理,但所产生的费用由旅客自行承担。
(五) 旅客在领取行李时,如果没有提出异议,即为托运行李已经完好交付。
(六) 旅客遗失行李牌的识别联,应立即向华夏航空挂失。旅客如要求领取行李,应先向华夏航空提供足够的证明,并在领取行李时出具收据。如在声明挂失前行李已被冒领,华夏航空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无法交付的行李
无法交付的行李,自行李到达的次日起,超过90天仍无人领取,华夏航空可按照无法交付行李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节 一般服务
第五十六条 华夏航空以保证飞行安全、航班正常和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以文明礼貌、热情周到的服务态度,认真做好空中和地面旅客运输的各项服务工作。
第五十七条 华夏航空从事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的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未取得上岗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航空运输旅客服务工作。
第五十八条 华夏航空不负责为旅客提供机场区域内、在同一城市的机场与机场的之间或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对此项地面运输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或疏忽,或销售代理人为旅客取得该项地面服务给予的任何帮助,华夏航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九条 在联程航班衔接地点的地面膳宿费用,应由旅客自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条 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旅客发生急病、分娩、遇险时,华夏航空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力救助。空中飞行过程中,华夏航空根据飞行时间按规定免费向旅客提供饮料或餐食,但华夏航空不提供超过规定品种和数量的餐食服务。在和旅客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华夏航空可向旅客提供特殊额外的有偿服务。
第二节 不正常航班的服务
第六十一条 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华夏航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华夏航空应向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等服务。
第六十二条 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华夏航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点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华夏航空应当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第六十三条 国内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者取消,无论何种原因,华夏航空均应当向经停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务。
第六十四条 国内航班发生备降,无论何种原因,华夏航空均应当向备降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务。
第六十五条 华夏航空和其他各保障部门应相互配合,各司其职,认真负责,共同保障航班正常,避免不必要的航班延误。
第六十六条 航班延误或取消时,华夏航空应根据旅客要求,按本条件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认真做好后续航班安排或退票工作。
第六十七条 航班延误或取消,华夏航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将航班延误或取消等信息通知旅客。
第三节 旅客意见受理
第六十八条 华夏航空专门设有24小时旅客意见受理电话,致力于解决未及时、妥善处理的旅客问题,受理旅客的表扬和投诉。
(一) 华夏航空旅客意见受理电话:拨打95332转“投诉建议”9号键。
(二) 服务邮箱:service@chinaexpressair.com。
第六十九条 旅客不得在飞机上饮用自带的含酒精饮料。
第七十条 华夏航空所有航班均已禁烟,机上所有区域均不允许吸烟。
第七十一条 未经华夏航空许可,旅客不得在飞机上开启和使用与飞机正常飞行无关的主动发射无线电信号的便携式电子设备,这些设备包括:对讲机、遥控玩具和其他带遥控装置的电子设备、发射机(业余台、城市波段、传真机、电话机)、电视机、调幅/调频无线电、双向BP机等其他局方或公司认定干扰飞机安全运行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装置。允许使用下列设备:便携式录音机、助听器、心脏起博器和其它体内医疗设备、电子表、电动剃须刀、可接受的个人使用的维持生命装置、公司所安装的设备(如:电话/视听设备等)等公司认定不会干扰飞机航行和通讯系统的其他便携式电子设备。
第七十二条 如果旅客在飞机上的行为危及到飞机或飞机上任何人或财产的安全,或妨碍机组成员履行职责,或不遵守机组的指示,或有其他旅客有理由反对的行为,华夏航空可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以阻止该行为的继续,包括对该旅客实施管束。
第七十三条 旅客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政府规定、命令、要求等各项规定,并应服从政府或机场管理和华夏航空的任何安全检查。
第七十四条 旅客应出示国家的法律、政府规定、命令、要求或各项规定所要求的有效证件。华夏航空对未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命令等相关规定或其证件不符合要求的旅客,拒绝予以承运。
第七十五条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检查旅客的托运行李或非托运行李时,旅客应当到场。对旅客未到场接受检查而发生的任何损失,华夏航空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六条 损失责任
(一) 华夏航空对其履行的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承担责任,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 旅客未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华夏航空不承担责任。
(三) 因华夏航空责任造成的损失,赔偿不超过经证明直接损失的数额。对于由华夏航空无法控制或者避免的因素造成的损失,华夏航空不承担责任,也不对精神损失承担责任。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原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机场安检,机场没有或未能提供正常服务,旅客自身行为,华夏航空为遵守法律法规、政府规定和命令采取的行为及其他无法控制或避免的因素。
第七十七条 旅客人身伤亡
(一) 因发生在飞机上或者在旅客上下飞机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华夏航空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由于其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在运输中造成或加重其本人人身伤亡的,华夏航空不承担责任。
(二) 除了属于有意或明知可能产生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或促成的损害外,对于每一旅客的死亡、损伤或其它身体伤害,华夏航空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所承担的赔偿责任限额按我国政府批准公布后的有效政策执行。
第七十八条 行李损失
(一)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由华夏航空承担责任。对于非托运行李,华夏航空对因其过错或者其雇员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二) 旅客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华夏航空不承担责任。
(三) 完全由于旅客责任,其行李造成或引起本人伤害或财产损失,华夏航空不承担责任。由于旅客行李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他人物品或华夏航空财产造成损失,旅客应当赔偿所有的损失和由此支付的一切费用。
(四) 旅客行李办理托运前已存在损毁的,华夏航空对已损毁的行李部分不承担责任。
(五) 行李运输发生延误、丢失或损坏,该航班经停地点或目的地点的华夏航空或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会同旅客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尽快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将调查结果答复旅客和有关单位。如发生行李赔偿,在航班经停地点或目的地点均可办理。
(六) 因华夏航空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且旅客永久或长期居住地不在目的地航站,由此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应给予旅客临时生活补偿费人民币每人每天100元,但不超过3天。
(七) 旅客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华夏航空按照行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华夏航空对托运行李损失的赔偿金额每千克不超过人民币100元;华夏航空对非托运行李的赔偿金额为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如行李的价值低于上述限额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八) 旅客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华夏航空按声明的价值赔偿。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九) 旅客的托运行李或行李中任何物件毁灭、损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华夏航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受损行李或物件的重量;如果无法确定受损行李或物件重量,每一旅客的受损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来计算。
(十) 对于旅客在托运行李内夹带的本条件第三十六条所列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华夏航空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 行李赔偿时,已收取的该行李的逾重行李费退还,已收取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十二) 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行李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
(十三) 在联程运输中,华夏航空仅对发生在其实际承运的航段上的行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 已赔偿的丢失行李找到后,华夏航空将尽快通知旅客。旅客可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还全部赔款,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发现旅客有明显的欺诈行为,华夏航空有权追回全部赔款。
第七十九条 延误责任
(一) 旅客、行李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华夏航空承担责任;旅客自身原因晚到造成行李不能同机抵达的,华夏航空不承担责任。
(二) 对于由华夏航空无法控制或者避免的因素造成航班延误所带来的损失,华夏航空不承担责任。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原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机场安检,机场没有或未能提供正常服务,旅客自身行为,华夏航空为遵守法律法规、政府规定和命令采取的行为及其他无法控制或避免的因素。
(三) 华夏航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四) 由于后续航班具有对前面航班延误的继承性,前面航班的延误原因视同后段航班的延误原因。
(五) 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华夏航空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要求时,经证明死亡或者受伤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华夏航空的责任。
(六) 华夏航空的责任的任何免除或限制适用于华夏航空的代理人、雇员和代表以及将飞机提供给华夏航空适用的任何人及其代理人、雇员和代表。华夏航空和上述代理人、雇员、代表以及任何人可以支付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华夏航空的责任限额。
第八十条 航班不正常补偿
(一) 因华夏航空原因造成航班长时间延误(4 小时含以上),公司处置原则如下:
1、 延误时间在4(含)-8小时,补偿旅客每人100元;
2、 延误8(含)小时以上,补偿旅客每人200元;
3、 我司或我司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将按照上述补偿标准向旅客予以一次性补偿,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以现金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支付。
4、 本条所称“延误”不包括因航班计划调整所致的航班出港时间晚于原计划出港时间的情形。
(二) 华夏航空内部的公务、职工/家属优惠免票、宾客免票以及婴儿票不享受经济补偿。
(三) 除本条第一款以外的航班不正常,视航班情况向旅客提供客票退改服务,但不提供额外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一条 其他规定
(一) 旅客的行李发生损失的,应在发现损失后向华夏航空或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提出异议。托运行李发生损失的,至迟应当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7日内提出;托运行李发生延误的,至迟应自托运行李交付旅客处置之日起21日内提出;旅客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不得向华夏航空提出索赔诉讼。
(二) 航空运输的诉讼时限期间为2年,自飞机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购票日期为2022年9月1日(含)起的客票,在此购票日期之前的客票适用于原《华夏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自2022年9月1日(含)起,原《华夏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废止,均采用此版《华夏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华夏航空原有关旅客,行李运输规定的条款中如有与本条件不同之处,以本条件内容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条件由华夏航空负责制定和修改,并负责解释。华夏航空有权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的程序,不经通知修改本条件。但是,这种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购票的旅客。华夏航空的工作人员、销售代理企业或雇员都无权更改或违反华夏航空适用的运输条件、运输规定、票价和费用。
附件一:《特殊旅客运输》
特殊旅客运输
一、 运输说明
(一) 特殊旅客定义:指旅客运输过程中,需要华夏航空给予特别照顾或者需要符合华夏航空规定的运输条件方可运输的旅客。
(二) 特殊旅客包括但不限于:老年旅客、伤病旅客、残疾旅客(如:视力残疾、听力残疾、精神残疾等)、孕妇、婴儿、儿童、无成人陪伴儿童、担架旅客、轮椅旅客、犯罪嫌疑人、酒醉旅客、特殊餐饮、用氧旅客以及其他受运输限制的旅客。
(三) “诊断证明书”:是证明伤残(病患)旅客等受载运限制的特殊旅客健康条件的书面证明文件,由县级(含)或二级甲等(含)及以上的医疗单位出具,并经医生签字、医疗单位盖章。
(四) 特殊旅客应向华夏航空客户服务中心或直属售票处提出申请,明确告知真实身体状况,并按华夏航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经华夏航空同意后,方可办理购票手续,如因旅客隐瞒病情所造成的后果,由旅客自行承担。
(五) 因每个航班的特殊旅客有运输限额,请至少提前48小时提出申请(担架旅客至少提前96小时申请,精神病患者旅客至少提前72小时申请),以便航空公司判断是否可以满足旅客的服务需求并做好服务安排。
(六) 如联程或来回程等航班涉及华夏航空以外的其他航空公司,需旅客与实际承运航空公司联系办理相关手续。凡接收与其他承运人联程运输的特殊旅客,必须事先取得各有关承运人的同意,并按照其要求办理。
(七) 我公司航班暂时无法提供空中使用医用氧气的服务,且不允许旅客自行携带任何用于储存、产生或者分配氧气的设备乘机,请旅客提前做好旅行安排。
(八) 下文描述的各类型特殊旅客限制数量是在该航班未承运其他类型特殊旅客的情况下,可运输的该类型特殊旅客的最大限制数量,但同一航班可能存在多种类型特殊旅客,因此旅客需提前向华夏航空提出申请,以华夏航空回复是否可以承运为准。
二、 运输标准
(一) 婴儿旅客
1、 服务范围
旅行开始之日起年龄已满14天(早产婴儿已满90天)但不满2周岁的旅客。
注:由于新生儿的抵抗力差,呼吸功能不完善,咽鼓管又较短,鼻咽部常有粘液阻塞,飞机升降时气压变化大,对身体刺激大,新生儿又不会做吞咽动作,难以保持鼓膜内外压力平衡,出于医学、安全考虑,我公司无法向出生未满 14 天的婴儿和出生未满 90 天的早产婴儿提供运输服务。
2、 运输要求
(1) 婴儿旅客须由一位同等物理舱位的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旅客陪护。
(2) 1名成人最多携带1名婴儿旅客或者1名成人携带1名婴儿旅客和1名儿童旅客乘机。
(3) 订购婴儿票时,需与成人客票一同购买,否则会有可能因婴儿载运数量限制,造成旅客无法成行。
(4) 华夏航空无法提供机上婴儿摇篮、早产婴儿保育箱。
(5) 婴儿旅客乘机需与陪伴的成人旅客同时办理乘机手续,并出示有效乘机证件,例如:护照、出生证、户口本等。
3、 同一航班运输数量限制
(1) ARJ21-700/CRJ900NG机型:跨水航线不超过4名,陆地航线不超过8名。
(2) A320机型:跨水航线不超过5名,陆地航线不超过10名。
4、 适用票价及行李额
(1) 婴儿旅客按同一航班成人适用全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单独提供座位。
(2) 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度,但可免费携带或托运一部符合非托运或托运行李体积要求的婴儿车。
(二) 儿童旅客
1、 服务范围
旅行开始之日起年龄已满2周岁、未满12周岁的旅客。
2、 运输要求
(1) 旅行开始之日,年满2周岁但未满5周岁的儿童,须由一位同等物理舱位的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旅客陪护。
(2) 旅行开始之日年满5周岁但未满12周岁的儿童,如需单独乘机,须提前申请无成人陪伴儿童服务。
(3) 如儿童旅客与成人乘坐的航班物理舱位不同,视为无成人陪伴儿童。
(4) 每名成年旅客最多携带3名儿童旅客,携带超过数量时需向航空公司特殊申请。
(5) 儿童团队必须征得航空公司同意才能办理相关购票手续。
3、 适用票价及行李额
(1) 儿童旅客按同一航班成人适用全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提供座位。
(2) 享有与所持客票票价等级规定一致的免费行李额。
(三) 无成人陪伴儿童
1、 服务范围
旅行开始之日起已满5周岁(含)、未满12周岁,没有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旅客陪伴乘机的儿童。
2、 运输要求
(1) 无成人陪伴儿童服务申请须在购票时提出,并在航班起飞前 48 小时提出申请。
(2) 未满 5 周岁的儿童单独乘机或12 周岁以下的聋哑儿童或双目失明的儿童单独乘机,我公司无法提供运输服务。
(3) 年龄在12周岁至15周岁的旅客,按照一般旅客购票提供运输保障。在没有成人陪伴的情况下,但在乘机申请时提出要求特殊照顾或服务时应填写“特殊旅客服务通知单”,无载量运输限制。
(4) 无成人陪伴儿童由父母或监护人陪送到上机地点,在儿童下机地点安排人员接送和照料,并在购票时提供接送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5) 如运输全过程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航班时,不论是由同一个航司或不同航司承运,在航班衔接站,应由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安排人员接送和照料,并应提供接送人姓名和电话号码;如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在航班衔接站安排人员接送和照料有困难,要求由我公司或由地面服务代理单位服务人员照料儿童时,需预先提出并经我公司同意后,方可接受运输。
(6) 儿童父母或监护人所安排在航班衔接站和目的站的接送人,须经我公司接到核实无误的回复后,方可接受运输。
3、 同一航班运输数量限制
ARJ21-700/CRJ900NG机型最多不超过3名,A320机型最多不超过5名。
4、 适用票价及行李额
(1) 按公务舱或经济舱成人适用全票价的50%购买。
(2) 享有与所持客票票价等级规定一致的免费行李额。
(四) 老年旅客
1、 服务范围
(1) 年迈体弱,虽然身体并未患病,但在航空旅行中显然需要他人帮助的旅客。
(2) 一般超过 75 岁(含)的旅客,为保证旅客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均作为老年旅客运输。
2、 运输要求
(1) 老年旅客乘坐飞机如身体并未患病,有自理能力可按一般旅客的运输规定办理;但在乘机申请时提出要求特殊照顾或服务时应填写“特殊旅客服务通知单”。
(2) 如身体虚弱,无自理能力,需要轮椅代步的老年旅客,按伤病旅客办理运输。此类旅客提出乘机申请时,应在乘机前 7 天内交验由县级(含)或二级甲等(含)及以上医疗单位盖章“诊断证明书”,并根据老年旅客需要的服务类型填写“特殊旅客服务通知单”,我公司方可接受运输。
(3) 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病、哮喘等病症及其它不适于乘机病症的老年旅客,一般不适于航空旅行,如提出乘机申请时,应提供“诊断证明书”和填写“特殊旅客服务通知单”。患有上述疾病的老年旅客,如果乘机过程隐瞒病情所造成的后果,由旅客自行承担。
注:由于飞机是在高空飞行,高空空气中氧气含量相对减少,气压降低,老年人如患有上述疾病,在航空旅途中极易加重疾病的引发或造成死亡。因此,一般情况下患有下述疾病的老年人是不适宜乘机的,特别是有加重的迹象,除非提供适宜乘机的有关证明。老年人常见的心身疾病包括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病、哮喘等。上述疾病可引发心脏骤停、心绞痛、心肌梗塞、缺血性心脏病中的心力衰竭、心律失常。
(4) 无法提供“诊断证明书”证明该旅客可以安全完成航空旅行的无自理能力或患病的老年旅客,出于旅客安全考虑,我公司有权拒绝运输。
(5) 老年旅客在始发站及目的站应有人接送。
(五) 孕妇
1、 运输要求
(1) 怀孕不足 32 周的孕妇乘机,除医生诊断不适宜乘机者外,按一般旅客接受运输;但在提出乘机申请时要求特殊照顾及服务的需填写“特殊旅客服务通知单”。
注:为方便孕妇旅客快速办理乘机程序,请您提前准备好怀孕周期相关证明材料,例如:孕妇保健手册、产检报告、孕检APP、诊断证明等。
(2) 怀孕超过 32 周(含)但不足 36 周的健康孕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乘机,应在乘机前 72 小时内交验由县级(含)或二级甲等(含)及以上医疗单位盖章和医生签字“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包括旅客姓名、年龄、怀孕时期、预产期、航程、航班日期和“适宜乘机”字样,经我公司同意后方可购票乘机。
(3) 以下情况,为了旅客安全,我公司无法提供运输服务:
1) 怀孕 36 周(含)以上者;
2) 预产日期在 4 周(含)以内者;
3) 预产期临近但无法确定准确日期,预计有分娩并发症者;
4) 产后不足 14 天者;
5) 宫外孕旅客。
注:由于飞机是在高空飞行,高空空气中氧相对减少,气压降低,可能会对孕妇旅客身体造成影响。出于安全考虑,华夏航空无法向以上类别孕妇旅客提供运输服务。
(六) 伤病旅客
1、 服务范围
由于身体或精神上的缺陷或病态,在上下飞机、飞行途中(包括紧急疏散)及在机场地面服务过程中,需他人予以单独照料或帮助的旅客(不包含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旅客)。
2、 运输要求
(1) 旅客的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不适合航空旅行,可能危及或者影响旅客本人或其他旅客或者机组人员的安全、健康,出于安全考虑,华夏航空有权拒绝运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1) 旅客患有精神病且在发病期间,可能对其他旅客或自身造成危害;
2) 患有传染疾病,且传染疾病对其他旅客的身体健康或安全造成直接威胁,无法通过有效措施控制传染的旅客,例如:霍乱、伤寒、副伤寒、发疹性斑疹伤寒、痢疾、天花、猩红热、白喉、鼠疫、流行性脑炎、脑膜炎、开放期的肺结核及其他传染病;
3) 受酒精、毒品或药物影响的旅客;
4) 在无额外医疗服务措施情况下,无法安全完成旅行,并且无法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诊断证明书的旅客;
5) 身体有明显插管等医疗器械措施(如气管、引流管、胸腔置管等情况)的旅客。插导尿管旅客需提供相关诊断证明该旅客可以安全完成航空旅行,我公司方可接受运输;
6) 怀孕36周(含)以上的孕妇旅客;
7) 出生未满14天或早产儿未满90天的婴儿;
8) 计划出港日期前30天以内进行过外科手术且伤口尚未完全愈合者。
(2) 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除为了挽救生命,经我公司同意进行特别安排者外,我公司不予承运:
1) 处于极严重或危急状态的心脏病患者,如严重的心力衰竭、出现紫绀症状或心肌梗塞者(在旅行前六周之内曾发生过梗塞者);
2) 严重的中耳炎,伴随有耳咽管阻塞症的患者;
3) 近期患有自发性气胸的病人或近期做过气胸造形的神经系统病症的患者;
4) 大纵隔瘤,特大疝肿及肠梗阻的病人;头部损伤颅内压增高及颅骨骨折者;下颌骨骨折最近使用金属线连接者;
5) 在过去 30 天内患过脊髓灰质炎的病人,延髓型脊髓灰质炎患者;
6) 带有严重咯血、吐血、出血、呕吐或呻吟症状的病人;
7) 癌症晚期患者;
8) 上机以后需要输液以及特殊供氧的旅客;
9) 血色素量在 50%(Hb8g.dl)以下的贫血病人;
10) 产妇产后不满两周者。
3、 伤病旅客的接收条件
(1) 伤病旅客属于我公司限定载运人数的范围。
(2) 伤病旅客须在购票时提出特殊服务申请,患重病的旅客应提供县级(含)或二级甲等(含)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适宜乘机的 “诊断证明书”,并在乘机时填写“特殊旅客服务通知单”。
(3) 伤病旅客的“诊断证明书”在航班起飞前 96 小时内填开的方为有效,病情严重的旅客,在航班起飞前 48 小时内填开有效。
(4) 我公司航班上不允许携带氧气袋。
(5) 伤病旅客除了规定的免费行李额外,可免费托运一部轮椅或其它辅助设备,但不得将轮椅作为非托运行李带入客舱运输。
(6) 联程运输时,伤病旅客在航班衔接站地面停留时间不应少于 150 分钟。
(7) 运输伤病旅客所需的地面服务设备的费用,如救护车、升降机、抬担架人员等应支付的费用等,由旅客自行负担。
(七) 轮椅旅客
1、 服务范围
在航空旅行过程中,由于身体的缺陷或病态,不能独立行走或步行有困难,依靠轮椅代步的旅客。
2、 运输要求
(1) 需要轮椅的旅客须在购票时提出申请,由于每个航班轮椅旅客运输数量有限制,请至少在航班起飞48小时前提出申请。
(2) 如属伤病旅客还应满足伤病旅客的有关运输规定。
3、 同一航班运输数量限制
(1) 轮椅旅客类型
1) WCHC轮椅:此类旅客尽管能在座位上就坐,但不能自行走动;并且前往/离开飞机或休息室时需要轮椅,在上下客梯和进出客舱座位时需要帮扶。此类旅客的服务起止于客舱座位。
2) WCHS轮椅:此类旅客可以自己进出客舱座位,但上下客梯时需要帮扶,远距离前往/离开飞机或休息室时需要轮椅。此类旅客的服务起止于客梯。
3) WCHR轮椅:此类旅客可以上下客梯,也可以自己进出客舱座位;但远距离前往或离开飞机时,如穿越停机坪或前往休息室,需要轮椅。此类旅客的服务起止于客机停机坪。
(2) 数量限制
(八) 担架旅客
(1) 服务范围
1) 是指因患重病或者受重伤的原因,在旅行中不能使用飞机上的座椅而只能躺卧在担架上,或者不能在飞机座椅上坐着而必须躺着乘机的重病伤旅客。
2) 受机型限制,华夏航空 CRJ900NG、ARJ21-700机型暂无法提供担架旅客运输服务。
(2) 运输要求
华夏航空A320 机型担架旅客的运输要求如下:
1) 申请航线范围:担架旅客仅适用于华夏航空实际承运且从基地始发的国内直飞航班,国际航班、联程航班、经停航班、通程航班暂无法提供担架旅客运输服务。
2) 申请方式及时限:担架旅客须在购票时提出,并至少在航班起飞 96小时之前拨打华夏航空客服热线提出申请,经公司评估同意后方可运输。
3) 医疗证明:担架旅客须提供华夏航空认可的县级(含)或二级甲等(含)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且开具日期不早于航班起飞前 72 小时,病情严重的,应出具航班起飞前 48 小时之内开具的“诊断证明书”。 担架旅客至少有一名医生或护理人员陪同乘行。
4) 华夏航空无法向处于休克状态或在飞行中需使用医用氧气装置的担架旅客提供运输服务。
5) 担架旅客与无陪同人员,但在紧急情况下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旅客或无自理能力以及半自理能力的轮椅旅客不能在同一航班承运。
(3) 同一航班运输数量限制
A320机型每个航班仅承运1 名担架旅客。
(4) 适用票价及行李额
1) 担架旅客需购买12张经济舱全价票(Y舱),1份民航发展基金,12份燃油附加费;陪同人员可购买适用的经济舱票价。
2) 担架旅客自愿变更或签转按自愿退票处理。在航班计划起飞前 18 小时(不含)自愿退票免收手续费,航班计划起飞前 18 小时至航班起飞后不允许自愿退票。
3) 担架旅客的免费托运行李额为180 KG,陪同人员免费托运行李额按所购舱位对应的免费托运行李额执行,每件普通行李长、宽、高不得超过100厘米×60厘米×40厘米。
(九) 盲人旅客
1、 服务范围
双目失明,单独旅行需要我公司提供特殊服务或有成人陪伴旅行的成人旅客。眼睛有疾病的旅客不属于盲人旅客,按伤病旅客的有关规定办理。
2、 运输要求
(1) 盲人旅客在航空旅行的整个过程中有成人陪伴同行,该旅客按一般旅客接受运输。
(2) 未满 16 周岁的盲人旅客如无成人陪伴,我公司不予承运。
(3) 单独旅行,需要我公司提供特殊服务的盲人旅客,必须在定座时提出申请,经我公司同意后,方可购票乘机。
(4) 盲人旅客须具备自己走动、能够照料自己、在进食时不需要其他人帮助的能力。
(5) 无人陪伴或无导盲犬引路的盲人旅客乘机,在始发站应由家属或其他照料人陪送到上机地点,在到达站,应由盲人旅客的家属或其他照料人在下机地点予以迎接。
(6) 盲人旅客如携带导盲犬,必须在申请定座时提出,并提供导盲犬的身份证明(如导盲犬证)和检疫证明,经过我公司同意后方可运输。
(7) 单独旅行或携带导盲犬的盲人旅客,如为联程运输,应取得涉及运输航空公司的同意后方可受理。
(8) 导盲犬经我公司同意可免费携带进入客舱,按照“服务犬”的运输标准执行。
注:导盲犬是指盲人旅客在旅途中依靠其引路用的并经过特别训练的狗。
(十) 聋哑旅客
1、 服务范围
双耳听力缺陷或不能说话的旅客,不是指有耳病或听力弱的旅客。
2、 运输要求
(1) 已满 16 周岁的聋哑旅客乘机,如旅客未提出特殊服务需求,按普通旅客运输。按一般旅客办理;在乘机申请时提出要求特殊照顾或服务时应填写“特殊旅客服务通知单”。
(2) 未满 16 周岁的聋哑旅客如无成人陪伴,我公司暂无法提供运输服务。
(3) 携带助听犬的聋哑旅客,须在购票时提出特殊服务申请,并提供助听犬的身份证明(如助听犬证)和检疫证明,经过我公司同意后方可运输。
(4) 携带助听犬的聋哑旅客,如为联程运输,应取得涉及运输航空公司的同意后方可受理。
(5) 助听犬经我公司同意可免费携带进入客舱,按照“服务犬”的运输标准执行。
注:助听犬与导盲犬类似,是用来帮助耳聋患者并经过特殊训练的狗。
(十一) 服务犬运输
1、 服务范围
为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协助的特种犬,包括辅助犬、导听犬、导盲犬、精神抚慰犬等。
2、 运输要求
(1) 华夏航空允许服务犬在航班上陪伴残疾旅客,但是对数量有具体要求,每个航班上只能运输2只服务犬。
(2) 服务犬运输需在航班起飞48小时之前凭残疾人证、服务犬身份证明(工作证)和服务犬检疫证明,联系华夏航空客服热线办理申请。
(3) 带进客舱的服务犬,应在登机前为其系上牵引绳索,并不得占用座位或让其任意跑动。
(4) 正常情况下服务犬进入客舱需戴上口套,若旅客提出为服务犬拆下口套的要求,需征得服务犬机上活动范围内相关旅客的同意。
(5) 旅客应负责服务犬在客舱内的排泄,并保证不影响机上的卫生。
(6) 服务犬应接受安全检查,服务犬运输不办理申明价值。
(7) 服务犬不能作为托运行李运输。如需在货舱内运输,服务犬须按照小动物以货物运输的标准执行。
(8) 如涉及国际航班,旅客须提供出境地、中转地、入境地相关国家要求的检疫证明、身份证明等资料。如因旅客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相关国家的要求而产生的罚款、费用,将由旅客自行承担。
3、 服务提供
(1) 当残疾旅客与其服务犬同机旅行时,我公司将尽力为旅客提供相应舱位的第一排座或其他适合的座位。服务犬须安置在旅客旁边,旅客必须安排在过道座位。
(2) 除阻塞紧急撤离的过道或区域外,服务犬应在残疾旅客的座位处陪伴。残疾旅客的座位处不能容纳服务犬的,工作人员将向残疾旅客提供可容纳其服务犬的座位。
(3) 我公司免费运输服务犬及服务犬所需的食物和容器。但容器和食物的包装尺寸必须符合满足我公司非托运行李的尺寸和重量要求。
(十二) 精神病患者旅客
1、 运输要求
(1) 出于安全考虑,原则上我公司不承运精神病患者。如果因挽救生命、疾病救治以及特殊身份(如押解犯)等特殊旅客提出承运需求,须经过我公司综合评估同意后方可运输。如需运输,需至少满足以下条件:
(2) 旅客需在购票时提出服务需求,且在航班起飞前 72 小时提出申请。
(3) 需提供县级(含)或二级甲等(含)及以上的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并注明病人病情稳定且在采取一定医疗措施后适宜乘机。
(4) 必须有能控制住病人的随行人员陪同,且随行人员数量至少是病人的三倍。
(5) 如病人在起飞前须服用镇静剂,则全航程必须在镇静剂作用有效期内完成。
2、 同一航班运输数量限制
每个航班最多可运输 1 名精神病患者旅客。
3、 遣返精神病人出入境的运输
(1) 有县级(含)或二级甲等(含)及以上的医疗单位出具的中英文版的“诊断证明书”,并注明病人病情稳定且在采取一定医疗措施后事宜乘机长途旅行的情况;
(2) 遣返陪同人员数量必须至少是精神病患者旅客数量的三倍,且外事、医疗、需遣返国的使馆必须各派一名工作人员随行;
(3) 每个航班最多可同机遣返1名精神病患者旅客。
(十三) 插导尿管的旅客
1、 运输要求
(1) 插导尿管旅客需提供县级(含)或二级甲等(含)及以上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在航班起飞前72小时内填开有效的“诊断证明书”,并注明旅客的健康条件在医学上适宜航空旅行。
(2) 旅客需在购票时提出,联系华夏航空客服热线办理申请。
(3) 乘机当日由现场工作人员结合“诊断证明书”及旅客乘机当日具体身体情况判断是否准予乘机。对于旅客出现意识不清、呼吸困难、因伤病疼痛无法正常交流或因伤病疼痛无法正常行走以及旅客需要采取其他医疗保护措施等情况,出于安全运输考虑,华夏航空有权拒绝运输。
(十四) 小动物运输
1、 服务范围
小动物是指旅客托运的小型动物,包括家庭饲养的猫、狗或者其他类别的小动物,服务犬除外。
2、 运输要求
(1) 华夏航空不接收旅客以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等客运方式运输活体小动物。
(2) 小动物须按照货物运输方式在货舱内运输。
(3) 如旅客需运输小动物,旅客可联系相关货运代理办理货物运输手续。为避免耽误出行,建议至少在航班计划起飞时间前48小时联系咨询。
(4) 旅客须按货运代理的要求(如提供检疫证明等资料),自行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货物运输手续。
(十五) 人体捐献器官运输
1、 相关定义
(1) 人体捐献器官:是指摘取自人体器官捐献人的,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眼角膜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
(2) OPO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组织(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 的简称)。
(3) COTRS: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
(4) 《确认书》:《移植中心器官接收确认书》的简称,是“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分配器官后生成的一份注明所运输器官的合法来源、用途、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信息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