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华夏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通航”)旅客、行李运输工作的顺利开展,保护华夏通航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短途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危险品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其他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华夏通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 本规定适用于华夏通航按照适用的运输规章、票价、费用和运输条件规定所办理的一切收费或免费旅客、行李短途运输和有关的各项服务。
(二) 本规定所称“短途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短途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三) 华夏通航办理上述的短途运输,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政府规章、命令和旅行条件的规定。
(四) 根据本规定所签订的运输合同中,如果含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政府规章、命令或旅行条件不一致的任何条款,除不一致的条款外,运输合同中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五) 包机运输按照华夏通航与包机单位签订的包机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 代码共享航班上,除另有约定外,本条件适用于华夏通航为缔约承运人的运输。
第三条 定义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短途运输”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30座以下的民用航空器,根据旅客运输合同确定的时间、出发地点、约定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为其提供的载客及货邮短途运输服务。
(二)“华夏通航”指华夏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的简称。其英文名称为China Express General Aviation Co. ,Ltd ,英文简称China Express General Aviation。
(三)“承运人”指包括销售客票的航空承运人和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四)“承运人规定”指除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外,承运人为对旅客及其行李的运输进行管理而公布的,于销售客票之日生效的规定,包括有效的适用票价。
(五)“销售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旅客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企业。
(六)“地面服务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七)“旅客”指承运人同意在其民用航空器上载运除机组成员以外的任何人。
(八)“团体旅客”指统一组织人数在4人(含)以上(或具体产品附有最低成团人数)航程、乘机日期、航班和座位等级相同的旅客。
(九)“儿童”指旅行开始之日起年龄满两周岁、不满十二周岁的人。
(十)“无成人陪伴儿童”指年满五周岁(含)但不满十二周岁,且没有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陪伴乘机的儿童。
(十一)“婴儿”指旅行开始之日起年龄已满三十天(早产儿已满一百二十天)、不满两周岁的人。
(十二)“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以及行李重量、体积的预留。
(十三)“合同单位”指与华夏通航签约定座、购票合同的单位。
(十四)“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班、日期、时刻进行的短途运输业务。
(十五)“代码共享”是指一家航空公司的航班号(即代码)可以用在另一家航空公司的航班上。
(十六) “有效乘机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种类包括: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文职干部证、义务兵证、士官证、文职人员证、职工证、武警警官证、武警士兵证、海员证,香港、澳门地区居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籍旅客的护照、华侨所持的护照、外交部签发的驻华外交人员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十六周岁以下的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还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十七)“客票”指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销售或认可并赋予运输权利的有效信息的电子记录。
(十八) “登机牌”指机场为乘坐航班的乘客提供的登机凭证,乘客必须在购票后,并提供有效的乘机身份证件后才能获得。
(十九)“短途运输发票”指旅客购买承运人短途运输服务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包括服务类型、乘机日期、航班号、行程信息及旅客姓名等内容。
(二十)“联程客票”指列明有两个(含)以上航班的客票。
(二十一)“日”指日历日,一周以7日计算。但用于发通知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或航班飞行开始日,亦不计算在内。
(二十二)“来回程客票”指从出发地点至目的地点并按原航班返回原出发地点的客票。
(二十三)“定期客票”指客票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旅客已事先定妥座位,并列明承运人、航班号、乘机日期、时间等内容的客票。
(二十四)“不定期客票”指未列明承运人、航班号、乘机日期和未定妥座位的客票。
(二十五)“正常票价”指在票价适用期内的最高票价。
(二十六)“特种票价”指不属于正常票价的其他票价。
(二十七)“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二十八)“漏乘”指旅客在航班始发站办理乘机手续后或在经停站过站时为达成上指定的航班。
(二十九)“错乘”指旅客乘坐了非客票使用乘机联上列明的航班。
(三十)“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方便的需要携带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务。除另有规定者外,通常指非托运行李。
(三十一) “非托运行李”指经承运人同意旅客带入飞机客舱自己负责照管的行李。包括旅客的手提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手提行李”指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随身携带物品”指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携带的零星小件物品。
(三十二) “离站时间”指航班旅客登机后,关机门的时间。
(三十三) “航班截载时间”指航班停止办理乘机手续时间,正常情况下,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30分钟。(具体时间依据各个机场时间为准)
(三十四) “经停地点”指除航班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旅客乘坐的航班飞行过程中预定停留的地点。
(三十五) “中途分程”指经承运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由旅客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
(三十六) “转机”旅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在中间地点乘坐同一承运人的其它航班或其它承运人的航班到达目的地。
(三十七) “损失”指在运输中或与运输有关或在承运人提供的其他服务时发生的损失,包括死亡、受伤、延误、丢失、部分丢失或其他损坏。
(三十八) “变更”指改变客票上列明的航班、日期、航程、旅客信息。
(三十九) “退票”指由于旅客或华夏通航或其他原因,未能使用完成部分或全部航程的旅行,在客票有效期内,按规定退还旅客票款的过程。
(四十) “不可抗力”指非正常的,无法预见的且无法控制的情况,即使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仍不能避免其后果的发生。
(四十一) “超售”指承运人已销售座位数大于航班可利用座位数的销售行为。
第四条 华夏通航的航班时刻表在实施前对外公布并不任意变更;但华夏通航出于对保证飞行安全、急救等特殊需要的考虑,可依照规定的程序对班期时刻表公布的内容进行调整。
第二章 定座
第五条 一般规定
(一) 旅客只有在定妥座位后,才能凭该定妥座位的客票办理乘机;并只限在该客票已经定妥座位的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才适用于运输。
(二) 对于非自愿改变航程的旅客,在我司航班座位允许的情况下,予以优先定座。
(三) 合同单位应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定座。
(四) 华夏通航有权规定航班开始和截止接受定座的时限,必要时可暂时接受某一航班的定座。
第六条 定座的效力、使用和取消
(一) 已经预定座位的旅客应在华夏通航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买客票,华夏通航对所定座位在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予以保留。没有在规定时限内购票的定座,华夏通航有权不通知旅客而取消。定座只有在旅客按照华夏通航规定履行购票手续取得客票后,才能确实座位的定妥和有效。
(二) 华夏通航按旅客已经定妥的航班提供座位,但不保证在飞机上提供旅客所要求的指定座位。
(三) 旅客没有使用某一航班已经定妥的座位,华夏通航可以取消该旅客所有后续航班已经定妥的座位。
第三章 客票
第七条 一般规定
(一) 客票是华夏通航与旅客之间订立短途运输合同的证据。
(二) 客票为记名式,只限客票所列姓名的旅客本人使用。
(三) 客票不得转让。
(四) 华夏通航不接受除承运人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以外的任何人自行更改任何部分的客票。
第八条 客票的使用
(一) 客票必须在客票有限期内,按照客票列明的航程用于从始发地机场到达目的地机场的运输。
(二) 旅客在经华夏通航或其地面服务代理人验证其客票状态有效后,方可办理乘机。短途运输发票仅作为旅客购买客票的报销凭证,在旅客完成客票载明的运输服务后,旅客可申请开具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发票一般不作为其他用途,遗失不补。
(三) 除华夏通航另有规定外,客票的所有航段必须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从始发地点开始顺序使用。如旅客在约定的经停地点自愿放弃旅行,视为旅客自愿放弃后段行程使用权限,不得进行任何客票变更及退款;如客票的第一航段未被使用,而旅客在约定的经停地点开始旅行,该客票运输无效,华夏通航不予接受运输、客票变更及退款。
(四) 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客票数列明的全部航程或办理客票变更、退票手续。
(五) 华夏通航及其销售代理人不得在我国境外使用华夏通航的短途运输客票进行销售。
第九条 客票的有效期
(一) 客票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销售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二) 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销售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
(三) 特种票价客票的有效期,按照各有关特种票价客票所适用规定的有效期计算。
第四章 票价
第十条 票价的适用
(一) 客票价指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括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费用和各项税费。
(二) 客票价为旅客开始乘机之日的适用票价。客票出售后,如票价调整,票款不作变动。
(三) 运价表中公布的票价,适用于直达航班运输。客票出售后,如票价调整,票款不作变动。
(四) 使用优惠票价的旅客,应遵守该优惠票价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票款的交付
旅客应按国家规定的货币和付款方式交付票款,除华夏通航与旅客另有合同外,票款一律现付。
第十二条 儿童、婴儿票价
(一) 儿童按成人票价购票,提供座位。
(二) 婴儿购票不收费;如需单独占用座位时,应按相应的成人票价计收购票后,可单独占一座位。
第五章 购票
第十三条 一般规定
(一) 旅客应在华夏通航授权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处以及登陆华夏通航官方渠道购票。
(二) 旅客购票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身份证件,并按要求提供联系电话等信息。
(三) 旅客须对其提供的证件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确保其与办理乘机登机手续时使用的证件相同,否则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旅客自行承担。
(四) 限制运输的病残旅客、婴儿、孕妇、盲人、犯罪嫌疑人、精神病人等特殊旅客,应联系客服中心提出申请,并按华夏通航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经华夏通航同意后,方可办理购票手续。
(五) 每一名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旅客,仅允许携带一名婴儿或两名儿童。
第十四条 华夏通航或其销售代理人应根据旅客的要求,出售联程、来回程客票。
第十五条 售票场所应设置旅客须知等必备资料。
第六章 客票变更
第十六条 自愿变更
旅客购票后,在客票有效期内或定期客票旅客所定座的航班离站时间前要求改变航班、日期等,按自愿退票处理。
第十七条 非自愿变更
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华夏通航在航班座位允许的情况下为旅客提供后续航班的座位。
第十八条 签转
华夏通航旅客要求改变承运人,按自愿退票处理;非自愿签转,按非自愿退票处理。
第七章 退票
第十九条 一般规定
(一) 由于华夏通航或旅客原因,旅客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部分或全部航程的旅行,可以在客票有效期内要求退票。
(二) 旅客要求退票,旅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退票,退票时客票须为有效状态。
(三) 原则上退票只限在原出票地点办理;部分特殊情况下的退票仅限华夏通航直属渠道处理。
(四) 票款只能退给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或客票的付款人。
第二十条 自愿退票
旅客自愿退票,应提供旅客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华夏通航为旅客办理退票,但不退款。
第二十一条 非自愿退票
(一) 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华夏通航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退票,始发地点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点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
(二) 旅客及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员因患病要求退票,需提供医疗单位的证明,始发地点退换全部票款,经停地点退换未使用航段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
第八章 团体旅客
第二十二条 团体旅客预定座位后,应在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期限内购票,否则,所定座位不予保留。
第二十三条 团队旅客不得进行自愿退票和变更。
第二十四条 团体旅客非自愿或团体旅客中部分成员因病要求变更或退票,则分别按照本条件第十七条或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章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第二十五条 拒绝运输权
华夏通航出于安全原因或根据自己的合理判断,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拒绝运输旅客及其行李:
(一) 为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旅客的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不适合航空旅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不足12周岁的旅客单独乘机。
2、办理值机或登机时发现处于醉酒状态的旅客。
3、怀孕34周(含)以上者;预产日期在6周(含)以内者;预产期临近但无法确定准确日期,已知为多胎分娩或者预计有分娩并发症者;产后不足7天,难产以及早产经医生诊断不宜乘机者;宫外孕者。
4、出生未满30天的婴儿,出生不足120天的早产婴儿,以及80周岁(含)以上的老人。
5、面部有明显手术痕迹,身体有明显带纱布等保护措施;生病住院或动过手术,身体表面植入医疗器械还未摘除的患者,如插管旅客等。
6、危及自身或其他旅客的安全健康的精神病患者或间歇性精神病患旅客。
7、传染疾病患者,且传染疾病对其他旅客的身体健康或安全造成直接威胁,无法通过有效措施控制传染的旅客。
8、未提前申请且获得华夏通航同意运输许可,到达机场后现场临时申请轮椅服务的旅客。
9、担架旅客。
10、携带人体捐献器官以及血液、血清的旅客。
11、经华夏通航合理判断,在没有额外医疗服务措施情况下,无法安全完成旅行,无法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符合要求的诊断证明书的旅客。
(三) 旅客的行为影响其他旅客正当权利的实现及对机上安全秩序产生不利影响,或对其自身或其他人员或财产可能造成任何危险和危害。
(四) 旅客不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不遵守承运人的规定。
(五) 旅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
(六) 旅客未能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七) 不能证明其即为客票“旅客姓名”栏内列明的人。
第二十六条 当航班超售时,华夏通航有权决定超售航班的旅客及行李的承运安排。
第二十七条 对被拒绝运输旅客的安排
对被拒绝运输的旅客,承运人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属于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旅客,已购客票按非自愿退票处理。
(二) 属于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由于自身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不适合旅行的旅客,已购客票按非自愿退票处理。
(三) 属于第二十五条第(三)、(四)、(五)款情形的旅客,已购客票按自愿退票处理。
(四) 属于第二十五条第(六)款情形的旅客,按自愿改变航班、日期或按自愿退票处理。
(五) 属于第二十五条第(七)款情形的旅客,承运人可保留扣留其客票的权利,必要时需呈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限制运输
(一) 怀孕30周(含)-34周(不含)的孕妇旅客、婴儿旅客、在飞行途中需使用呼吸辅助设备的旅客、病患旅客、犯罪嫌疑人、在紧急撤离时需要协助的残疾旅客或需要特殊帮助的旅客等,由于年龄、身体或精神状况在旅途中需要特殊照顾或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运输,只有在符合华夏通航规定的条件下,经华夏通航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可载运。
(二) 70周岁(含)至80周岁(不含)以上的老人在乘机前需保证自身身体条件满足乘机标准,并签署免责协议。
(三) 出于安全的考虑,华夏通航对每一航班限制运输旅客的数量进行相应的控制。
第十章 乘机
第二十九条 一般规定
(一) 旅客应当在华夏通航规定的时限内到达机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时办理换取登机牌等乘机手续。
(二) 华夏通航的航班开始办理乘机手续的时间一般不迟于客票上所列明离站时间前90分钟;停止办理乘机手续的时间为离站时间的前30分钟,大型机场航班离站时间前45分钟停止办理乘机手续。办理航班乘机手续及截止办理乘机手续的具体时间按照各机场公布时间为准。
(三) 开始和停止办理乘机手续的时间,应以适当方式告知旅客。
(四) 华夏通航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按时开放值机柜台,按规定快速、准确地办理值机手续。
第三十条 乘机前,旅客及其行李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第三十一条 旅客误机
(一) 旅客如发生误机,应在获得乘机机场误机确认后,在原购票地点办理变更手续或退票手续。
(二) 旅客误机后,按自愿退改签处理。
第三十二条 旅客漏乘
(一) 由于旅客原因发生漏乘,按自愿退改签处理。
(二) 由于华夏通航原因使旅客漏乘,华夏通航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如旅客要求退票,按非自愿退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旅客错乘
(一) 旅客错乘飞机,华夏通航尽早安排错乘旅客乘坐最早的航班前往客票上列明的到达地点,票款不补不退;如旅客要求在错乘的到达站终止旅行,票款不补不退。
(二) 由于华夏通航原因造成旅客错乘,如错乘旅客要求退票,按非自愿退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航班超售
(一) 华夏通航不进行收益原因的超售,但可能因其他非收益原因造成在某些航班上出现超售现象。
(二) 承运人应以适当方式告知旅客超售的含义及超售时旅客享有的权利。
(三) 当出现超售时,承运人应首先寻找自愿放弃座位的旅客。如没有足够的旅客自愿放弃座位时,承运人可以根据自己制定的优先登机规则拒绝部分旅客登机。
(四) 对于因航班超售未能如期成行的旅客,公司将尽力为其安排到后续最早航班上以使旅客成行,或免费办理退票,并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司相关标准给予一定补偿。
第十一章 代码共享
第三十五条 华夏通航或其销售代理企业在旅客购票时,应告知旅客代码共享航班的实际承运人。
第三十六条 销售承运人根据与实际承运人的代码共享合同内容办理旅客客票签转、变更、退票及乘机手续等工作。
第十二章 行李运输
第三十七条 一般规定
(一) 华夏通航承运的行李,仅限于符合本条件第三条(三十一)项定义范围内的物品。
(二) 华夏通航有权拒绝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运的物品,运输危险物品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承运人的规定,属于危及航空器或航空器上人员、财产安全的危险品:
1、爆炸品;
2、气体;
3、易燃液体;
4、易燃固体、自燃物质和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
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6、毒性物质和传染性物质;
7、放射性物质;
8、腐蚀性物质;
9、磁性物质;
10、具有麻醉、令人不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物质;
11、锂含量>2克或额定能量值>160WH(瓦特小时)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和便携式电子设备备用锂电池;锂含量>8克或额定能量值>160WH(瓦特小时)的便携式医疗电子设备和便携式医疗电子设备备用锂电池;锂含量>2克或额定能量值>1O0WH的电子吸烟装置。
12、小型锂电池平衡车,以锂电池为动力,可载人的单轮或多轮移动辅助工具。
13、电动轮椅。
14、内装锂电池和烟火装置等危险品的保险公文箱、现金箱、现金袋等保密设备。
15、自热米饭(方便米饭、食品专用发热包)。
16、传染病病原体。
17、运动或家用的无次要危险性的气溶胶。
18、医用小型气态氧气瓶(或空气瓶)。
19、液体氧气装置。
20、酒精饮料。
21、用于校准空气质量监控设备的渗透装置。
22、非感染性标本。
23、野营炉。
24、安全火柴或打火机。
25、小型医用水银体温计
26、枪式电子干粉灭火器。
27、电器武器。
28、使人丧失能力的装置。
29、内燃发动机或燃料电池发动机。
30、承运人规定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其他危险物品。
(二) 枪支、弹药及其他类型具有攻击性的武器,含各种类型仿真玩具枪、枪型打火机及其他各种类型带有攻击性的武器。
(三) 军械、警械及其仿制品。
(四) 管制刀具。
(五) 锐器、钝器。
(六) 活体动物。
(七) 鲜活易腐品。
(八) 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
(九) 国家规定的其它禁运物品。
第三十九条 限制运输的物品
华夏通航对运输下列物品有严格的数量限制和包装要求,只有在符合华夏通航运输条件的情况下,方可接受运输。
(一) 干冰、药品、梳妆用品等。液态物品的容积、容量应符合政府当局、华夏通航及有关承运人、机场的限制要求。
(二) 额定能量值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和其备用锂电池;额定能量值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锂含量大于2g不超过8g的便携式医疗电子设备和其备用锂电池。
(三) 旅客穿在身上供操作机械肢体用的小型二氧化碳气瓶和其他放射性起搏器及其他医疗装置。
(四) 装入自动充气的个人安全装置(例如救生衣或救生背心)的小型气瓶。
(五) 含有烃类气体的卷发器。
(六) 含冷冻氮液的隔热包装。
(七) 雪崩救援背包。
(八) 化学制剂监控设备。
(九) 水银气压计或水银温度计。
(十) 节能灯具。
(十一) 启动后产生高热或起火的电池动力设备。
(十二) 为便携式电子设备供电的燃料电池以及备用的燃料电池盒。
(十三) 充电宝。
(十四) 非放射性药品以及气溶胶。
第四十条 行李大小限制
每位乘客免费携带手提行李不超过2件,总重量不超过5公斤,总体积不超过20×20×40厘米。
第四十一条 占座行李
(一) 对于外交信袋或其他旅客行李必须占用座位时,应在定座时提出申请。
(二) 占座行李运费根据旅客所乘座位等级的单程成人全票价收取。
(三) 旅客带入客舱的占座行李由其自行照管,占用每一座位的行李重量不得超过75千克。体积不超过40×60×100厘米,占座行李不得超过此限制要求,对于超过此要求的物品,我司无法提供运输服务。
(四) 占座行李应包装完好,避免对旅客及机组人员造成伤害。
(五) 占座行李不得阻碍正常或紧急安全出口、客舱过道。
(六) 占座行李不得阻碍旅客看到座位安全带标识、禁烟标识以及相关紧急出口标识等。
(七) 为了保证飞行安全,旅客及其行李所占用的座位由华夏通航指定,在整个旅途中行李用安全带加以固定,并用紧固物系扎牢固,避免占座行李在运输过程中移动。
(八) 如果运输是由连续承运人办理的,则必须取得有关连续承运人的同意。
第四十二条 违章行李
旅客的手提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中,凡夹带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等,其整件行李成为违章行李。华夏通航对违章行李的处理:
(一) 在始发地点发现违章行李,华夏通航有权拒绝收运;如已承运,有权取消运输,或将违章夹带物品取出后运输。
(二) 在经停地点发现违章行李,立即停运。
(三) 对违章行李中夹带的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章 旅客服务
第一节 一般服务
第四十三条 华夏通航以保证飞行安全、航班正常和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以文明礼貌、热情周到的服务态度,认真做好空中和地面旅客运输的各项服务工作。
第四十四条 华夏通航不负责为旅客提供机场区域内、在同一城市的机场与机场的之间或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对此项地面运输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或疏忽,或销售代理人为旅客取得该项地面服务给予的任何帮助,华夏通航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五条 在联程航班衔接地点的地面膳宿费用,应由旅客自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在短途运输过程中,旅客发生急病、分娩、遇险时,华夏通航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力救助。
第二节 不正常航班的服务
第四十七条 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点延误或取消,华夏通航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
第四十八条 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华夏通航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点延误或取消,华夏通航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或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第四十九条 航班在经停地点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华夏通航均负责向旅客提供膳宿服务。
第五十条 华夏通航航班备降时,无论何种原因,华夏通航均负责向旅客提供膳宿服务。
第五十一条 航班延误或取消时,华夏通航应迅速及时将航班延误或取消等信息通知旅客,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十二条 华夏通航和其他各保障部门应相互配合,各司其职,认真负责,共同保障航班正常,避免不必要的航班延误。
第五十三条 航班延误或取消时,华夏通航应根据旅客要求,按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认真做好后续航班安排或退票工作。
第五十四条 航班延误或取消,华夏通航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做好解释工作,并迅速及时将航班延误或取消等信息通知旅客。
第十四章 飞机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旅客不得在飞机上饮用含酒精饮料。
第五十六条 华夏通航所有航班均已禁烟,机上所有区域均不允许吸烟。
第五十七条 未经华夏通航许可,旅客不得在飞机上开启和使用与飞机正常飞行无关的主动发射无线电信号的便携式电子设备,这些设备包括:对讲机、遥控玩具和其他带遥控装置的电子设备、发射机(业余台、城市波段、传真机、电话机)、电视机、调幅/调频无线电、双向BP机等其他局方或公司认定干扰飞机安全运行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装置。允许使用下列设备:便携式录音机、助听器、心脏起博器和其它体内医疗设备、电子表、电动剃须刀、可接受的个人使用的维持生命装置、公司所安装的设备(如:电话/视听设备等)等公司认定不会干扰飞机航行和通讯系统的其他便携式电子设备。
第五十八条 如果旅客在飞机上的行为危及到飞机或飞机上任何人或财产的安全,或妨碍机组成员履行职责,或不遵守机组的指示,或有其他旅客有理由反对的行为,承运人可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以阻止该行为的继续,包括对该旅客实施管束。
第十五章 行政手续
第五十九条 旅客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政府规定、命令、要求和旅行条件的各项规定,并应服从政府或机场管理和华夏通航的任何安全检查。
第六十条 旅客应出示国家的法律、政府规定、命令、要求或旅行条件所要求的有效证件。华夏通航对未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命令、或旅行条件或其证件不符合要求的旅客,拒绝予以承运。
第六十一条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检查旅客的手提行李和随身携带的物品时,旅客应当到场。对旅客未到场接受检查而发生的任何损失,华夏通航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章 损失责任及赔偿限额
第六十二条 损失责任
(一) 承运人对其履行的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承担责任,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 旅客未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三) 承运人的责任,不超过经证明直接损失的数额。承运人对间接的或随之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承运人也不对精神损害承担责任。
第六十三条 旅客人身伤亡
承运人已购买200万元/人的乘客法定责任险,因发生在飞机上或者在旅客上下飞机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赔付,本公司协助乘客办理赔付。
第六十四条 行李损失
(一) 承运人对因其过错或者其雇员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行李的损害承担责任。
(二) 旅客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三) 完全由于旅客责任,其行李造成或引起本人伤害或财产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由于旅客行李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他人物品或承运人财产造成损失,旅客应当赔偿所有的损失和由此支付的一切费用。
(四) 旅客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按照行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承运人对行李的赔偿金额为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如行李的价值低于上述限额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五) 在联程运输中,华夏通航仅对发生在其实际承运的航段上的行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 已赔偿的丢失行李找到后,承运人将尽快通知旅客。旅客可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还全部赔款。发现旅客有明显的欺诈行为,承运人有权追回全部赔款。
第六十五条 延误
(一) 对于由承运人无法控制或者避免的因素造成航班延误所带来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原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机场安检、航空器机械故障、机场没有或未能提供正常服务、旅客自身行为、承运人为遵守法律法规、政府规定和命令采取的行为及其他无法控制或避免的因素。
(二) 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三) 由于后续航班具有对前面航班延误的继承性,前面航班的延误原因视同后段航班的延误原因。
(四) 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要求时,经证明死亡或者受伤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五) 承运人的责任的任何免除或限制适用于承运人的代理人、雇员和代表以及将飞机提供给承运人适用的任何人及其代理人、雇员和代表。承运人和上述代理人、雇员、代表以及任何人可以支付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第六十六条 航班不正常补偿
(一) 华夏通航对旅客的不正常航班服务主要以对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内容为准。
(二) 因工程机务、航班计划、运输服务、空勤人员等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长时间延误(4 小时含以上),公司内部处置原则如下:
1、延误时间在4(含)-6小时,补偿金额不超过100元(含);
2、延误6-8小时(含)以上,补偿金额不超过200元(含);
3、延误8(含)小时以上,补偿金额不超过300元(含);
4、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以现金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支付。
(三) 华夏通航内部的公务、职工/家属优惠免票、宾客免票、婴儿旅客不享受经济补偿。
(四) 由于天气原因、空管原因、军事活动、公共安全、机场、联检、油料保障、离港系统、旅客原因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旅客、行李运输延误的,华夏通航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尽力为旅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七条 其他规定
(一) 旅客的行李发生损失的,应在发现损失后当日内向承运人或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提出异议。旅客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不得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诉讼。
(二) 短途运输的诉讼时限期间为2年,自飞机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此期限未提起诉讼即丧失对损害赔偿的权利。
(三) 受理投诉的电子邮件:service@chinaexpressair.com,24小时客服热线电话:95332。
第十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件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华夏通航原有关旅客、行李运输规定的条款中如有与本规定不同之处,以本规定内容为准。
本规定由华夏通航负责制定和修改,并负责解释。华夏通航有权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的程序,不经通知修改本条件。但是,这种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经开始的运输。华夏通航的工作人员、销售代理企业或雇员都无权更改或违反华夏通航适用的运输条件、运输规定、票价和费用。